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十題:《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的實施情況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二○一○年發出《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為有關的決策局、部門及其他公共主管當局提供指導,以在相關主要範疇促進種族平等及確保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此外,獲民政事務總署撥款的「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提供傳譯及翻譯服務,協助少數族裔人士使用公共服務。就此,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融匯每年提供傳譯及翻譯服務的次數分別為何;政府部門每年使用融匯的「電話傳譯服務」、「即場傳譯服務」、「視譯服務」及「視像三方會議」的次數分別為何;

(二)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各有關決策局、部門及其他公共主管當局(包括教育局、食物及衞生局、衞生署、勞工處、社會福利署、民政事務總署、醫院管理局、職業訓練局、僱員再培訓局、建造業議會、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前電訊管理局及創新科技署)每年用於執行指引的開支分別為何;

(三)鑑於有社工指出,少數族裔人士不時就公共房屋事宜向房屋署尋求協助,為何房屋署現時不在指引涵蓋的範圍,以及當局以何準則決定指引應涵蓋的公共服務及相關部門;

(四)過去三年及未來三年,當局有何措施監察有關的決策局、部門及其他公共主管當局實施指引的情況;及

(五)鑑於有社工向本人反映,現時有不少少數族裔人士在教育及就業方面遭到歧視,當局會否為此檢討指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回覆:

主席:

  現就問題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現時,民政事務總署委託「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提供傳譯及翻譯服務,以協助少數族裔人士獲得與政府服務有關資訊。

  過去三年,「融匯」所提供的傳譯及翻譯服務統計如下:

               使用次數
服務         2010-11   2011-12  2012-13
--        ---- ---- ---- 
電話傳譯及查詢服務   1,780   3,304   3,369
          (237)  (384)  (380)

即場傳譯服務[註1]    415   462    515
          (191) (343)  (463)

視譯服務[註2]      119   82    141
          (不適用) (不適用)(不適用)

筆譯服務       42    56    36
          (32)  (45)  (26)
-------------------------
   總計[註3]    2,356   3,904    4,061
          (460)  (772)    (869)

註:
[註1] 在少數族裔人士到政府部門如衞生署接受服務時,提供現場翻譯服務。
[註2] 透過「視譯服務」,少數族裔人士可帶同英文文件(例如房屋署信件或學校家長信等)親臨「融匯」,傳譯員會提供口述傳譯服務至七種少數族裔語言,協助他們理解文件內容。服務對象為少數族裔人士,不適用於政府部門。
[註3] 除上述傳譯及翻譯服務外,視乎實際需要,可安排少數族裔人士於設有視像鏡頭裝置的三個房屋署服務單位及10個社會福利署服務單位,與「融匯」的傳譯員進行三方視像會議。但過去三年,未有這方面的需要。

( )為各政府部門使用的次數。

(二)至(四)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二○一○年發出《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為各有關政策局、部門及公共主管當局(各部門)提供指導,在主要範疇促進種族平等和確保少數族裔人士有平等機會獲得公共服務,並在制訂、推行和檢討有關政策及措施時,作出這方面的考慮。

  《指引》涵蓋與照顧少數族裔人士的特別需要和協助他們融入社會特別相關的主要公共服務,即醫療、教育、職業訓練、就業及主要社區服務。在二○一○年共有14個部門在《指引》的涵蓋範圍內(教育局、社會福利署、勞工處、民政事務總署、僱員再培訓局、職業訓練局、食物及衞生局、衞生署、醫院管理局、建造業議會、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創新科技署、前電訊管理局及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註4])。

  執行《指引》屬各部門整體工作的一部分。相關部門會因應相關政策及須執行的措施,調配資源,以確保各項措施順利施行,並無有關開支分項數字。

  在二○一三年《指引》的涵蓋範圍已擴展至包括多八個部門(即房屋署、天文台、郵政署、法律援助署、警務處、懲教署、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以房屋署而言,該署已在今年九月納入《指引》範圍內。為利便少數族裔享用各項公共房屋服務,房屋署已推行多項措施,例如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房屋署網頁上載以少數族裔語言寫成的單張,詳列申請公屋的一般資料;聘用兩名巴基斯坦裔的接待員,在房委會客務中心提供接待及簡單翻譯服務予少數族裔公屋申請人,少數族裔公屋申請人如提出要求,房屋署會透過「融匯」提供翻譯服務;透過屋邨通訊、宣傳短片、海報、以及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與非政府機構夥拍計劃合辦的社區活動等,以提倡種族和諧。

  根據《指引》,各部門需擬訂促進種族平等及平等機會使用主要公共服務的措施清單,以提高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相關清單內載有各部門的聯絡資料,並已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上載。各部門會因應需要,更新及公布措施清單的資料。到目前為止,據各部門反映,《指引》運作暢順,相關措施亦受到少數族裔市民正面評價。

  當局將繼續適時檢討《指引》的執行情況,及考慮進一步擴闊《指引》的涵蓋範圍。

(五)根據《種族歧視條例》,任何人基於另一人的種族而在教育及就業方面加以歧視,即屬違法。任何少數族裔人士基於種族原因在教育及就業方面遭到歧視,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作出投訴,並在平機會協助下進行調解。若調解個案未能成功,受屈人可向平機會申請協助,向法庭提出民事申索。受屈人亦可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就違法的種族歧視行為直接提出民事申索。

[註4]前電訊管理局與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合併為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2013年11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