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政制發展諮詢 |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四日發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正式開展為期五個月的公眾諮詢。行政長官在上月發表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堅決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解釋和決定,廣泛徵詢公眾意見,實踐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政府將全面歸納及整理收集到的意見,依循政制發展『五步曲』開展工作」。關於政制發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方案是否違反《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尋求法律意見;若有,意見為何;若意見為是,詳情為何;若意見為否,理據為何; (二)有否與提倡公民提名方案的組織或政黨商討該方案的合憲性及可如何操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根據政府的分析,落實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三軌提名」方案(即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可透過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提名委員會提名三個途徑取得),是否(i)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及各方面的人士均衡參與,(ii)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的有效運行,(iii)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以及(iv)符合提名委員會須有廣泛代表性的規定;若是,詳情為何;若否,理據為何; (四)有否與提倡三軌提名方案的組織或人士商討該方案的合憲性及可行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有否研究在甚麼情況下或應以甚麼準則決定,行政長官應通過選舉抑或協商產生;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政府有否就下述用語的定義或相關評估準則尋求法律意見:(i)「實際情況」、(ii)「循序漸進」、(iii)「廣泛代表性」及(iv)「民主程序」;若有,意見為何; (七)鑑於有政黨及團體多次表示,行政長官普選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必須屬「無篩選」才算是「真普選」,政府有否研究該說法與政府對「真普選」的理解是否一致;若研究結果為是,詳情為何;若研究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八)鑑於有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及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早前指出,在香港實施的普選制度應達到保留香港的「精英政治」和保障工商界利益這兩個目標,政府推動政制發展時有否採用該等目標;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政府官員至今共出席了多少次有關政制發展的諮詢活動(包括公開論壇和閉門會議),以及參與的人數為何(以表按活動種類列出); (十)會否在諮詢期的餘下時間內加強公眾諮詢工作(特別是針對青少年和學界的諮詢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一)政府在進行下一階段的諮詢時,會否邀請泛民主派人士就政制發展方案進行公開辯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正式就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開展公眾諮詢,為政制發展「五步曲」做準備。諮詢為期五個月,至二○一四年五月三日止。我們期望社會各界能在《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和決定的法律基礎上,就兩個選舉辦法的相關議題作充分討論。現階段,特區政府會繼續與社會各界人士會面,以開放、兼聽和務實的態度聆聽不同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現時不會就個別方案以及個別人士或團體提出的意見作出判斷或評論。故此,就林議員的多項提問,政府不適宜在現階段作出具體回應。 自去年十二月正式開展公眾諮詢以來,「政改諮詢專責小組」三位成員以及其他政治委任官員已分別出席不同界別和團體舉辦的活動,包括論壇、座談會等,小組成員並陸續到訪十八區區議會,聆聽各區區議員的意見。相關活動的資料均上載至「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的網頁(www.2017.gov.hk),及將於諮詢報告中載列。我們會在諮詢期內繼續以不同方式與不同界別人士保持溝通,廣泛聆聽社會各界的意見,並會於諮詢期完結後,如實整理及歸納所收到的意見,以協助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正式啟動政制發展「五步曲」中的第一步曲。 完 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