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六題: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處理其行政事務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根據《基本法》第十六和二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區的行政事務,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等亦不得干預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然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官員據報曾於去年十一月,就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事宜接觸本會議員。此外,上月二十二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就行政長官在當天出席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被本會議員「打斷發言及擲物」發表聲明,表示「……反對任何濫用《議事規則》,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進行干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任何特區政府的成員在上述答問會前,就任何與答問會有關的事宜,與中央官員商討並制訂對策,例如預先準備相關聲明或籌劃官員集體離場的行動;港澳辦是否應特區政府的請求發表上述聲明;

(二)有否研究《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載「自行管理的事務」的範圍;現時有否機制防止行政長官和各決策局的官員基於某些原因(例如希望借助中央的權威或順應其意願),邀請中央干預屬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及

(三)有否評估港澳辦發表上述聲明,有否違反《基本法》(包括「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以及香港實行「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原則);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會否向中央表達不滿;有否評估港澳辦此舉有否令本港市民擔憂中央違反上述方針?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後,特區政府的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基本法》第十六條,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區的行政事務。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會見赴北京述職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時,重申了上述中央政府的立場和對香港特區的支持。

  同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例如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所載的條文,中央對某些香港事務擁有權力,或負有責任。

  中央政府設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處理港澳事務的辦事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中央的有關指示,承擔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工作聯繫等職責。回歸以來,無論是中央政府、中央各部門、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或特區政府,一直以來須嚴格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務範圍依法辦事。

  同樣地,特區政府亦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及《基本法》處理香港特區的事務,包括問題提及的事項。

  議員提及行政長官的立法會答問會。我希望藉這個機會重申特區政府的立場。特區政府尊重立法會,重視和立法會的工作關係。然而,立法會有幾位議員多年來在立法會會議上向出席的官員高喊粗鄙和侮辱性的言詞,甚至向官員近距離拋擲物件,完全無視議會和官員的尊嚴,窒礙議會的運作。這些議員的行徑,特區政府必須嚴正對待。任之由之,不單破壞綱紀,破壞立法會的莊嚴地位,損毀香港的國際形象,嚴重妨礙立法會的運作,更加破壞行政立法關係,有負廣大市民對議會的期望。

  我們既追求民主的立法會,亦要求有文明的立法會。特區政府認為立法會應當嚴肅處理有關議員的行徑,採取行動恢復議會的正常運作,維護議會和政府官員應有的尊嚴。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