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僱主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附件) |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僱主收集僱員的生物辨識資料(例如指模和從血液樣本取得的基因資料),作內部調查或保安等用途。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指出,有關做法涉嫌構成不當地收集個人資料,嚴重侵犯僱員的私隱。有意見指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未能有效規管僱主收集、持有、處理和使用僱員的個人資料,令僱員的私隱欠缺足夠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公署每年接獲涉及僱主不當地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的投訴宗數,以及公署處理該等個案的結果為何; (二)鑑於政府在其於二○一○年十月公布的「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中表示,不擬就敏感個人資料(尤其是生物辨識資料)作更嚴格的規管,但建議加強保障該等資料,至今當局及公署就推動保障敏感個人資料的工作詳情為何; (三)鑑於隨着科技的進步,可以檢定個人生理特徵的生物辨識系統,越來越多用作識別和核證的用途,當局及公署有否計劃制定法例或實務守則/指引,以加強規管生物辨識資料的收集及使用;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四)是否知悉,就部分僱主要求僱員於入職前進行全面身體檢查(包括收集生物辨識資料),公署有否作出相應行動,以保障僱員的私隱,以及確保有關招聘活動不會涉及不合理及過度地收集個人資料,以及有關的個人資料在收集、處理及儲存的過程中獲得充分保護;如有,詳情及有關行動的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過去三年所接獲涉及僱主不當地收集僱員(包括準/現職/前僱員)的個人資料的投訴宗數,以及公署處理該等個案的結果見附表。 (二)及(三)政府當局在二○○九至二○一○年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進行了全面檢討並諮詢公眾,檢討及諮詢的內容包括是否對敏感個人資料引入較嚴格的規管。諮詢公眾結果顯示社會上對敏感個人資料的涵蓋範圍、規管模式或制裁沒有主流共識。因此,當局決定不在這方面作更嚴格的規管。 儘管如此,為促進對保障個人資料的意識,以及對《私隱條例》的認識及遵從,公署定期舉辦專業研習班及公開講座、發出指引及資料單張,以及舉辦其他推廣和教育活動。公署亦會發表調查報告,阻嚇不當做法及促進循規行為。 就處理敏感個人資料如生物辨識資料方面,公署發出的《收集指紋資料指引》,為有意收集指紋資料的資料使用者提供實務的參考資料。該指引的內容對收集其他生物辨識資料的資料使用者亦具參考價值。公署會繼續留意收集生物辨識資料的科技發展,並在有需要時發出進一步指引。 (四)公署根據《私隱條例》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就如何適當地處理與僱傭的每一階段有關的個人資料提供實際指引。該守則述明僱主可在提出有條件聘任入選的求職者時,透過入職前體格檢驗收集求職者在健康狀況方面的個人資料,但(i)所需的個人資料與職位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須直接有關、(ii)聘用的條件之一是求職者必須體格檢驗合格,及(iii)所需個人資料是以在有關情況下屬公平的方式收集;而就收集目的而言,所收集的資料並不超乎適度。 此外,公署亦定期為人力資源從業員舉辦「人力資源管理的資料保障」專業研習班,與參加者探討如何妥善處理僱員的個人資料,及講解公署發出的各項實務守則及指引,讓他們學習如何妥善處理個人資料及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公署至今並沒有收到就身體檢查方面有關的投訴。 完 2014年6月18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