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國務院於本月十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白皮書》)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並首度表明「支持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長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職,報告《基本法》貫徹執行情況等須向中央政府負責的事項,國家領導人就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重大事項對行政長官予以指導」。《白皮書》又指出:「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向中央政府了解,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全面管治權,是否意味中央政府可以干預屬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事務;若然,過往曾否作出干預,以及計劃未來如何作出干預; (二)有否研究《基本法》有否條文可以作為中央政府指導特區政府如何施政的依據;若研究結果為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往中央政府曾在哪些重大事項上指導特區政府如何施政;及 (三)鑑於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特區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衡的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與內地不同,而司法獨立亦是特區賴以成功的核心價值之一,特區政府有否向中央政府反映,必須尊重特區實施現有政治制度並維護其特色;若然,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國務院於二○一四年六月十日發表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全面地介紹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情況、主要成就以及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政策措施和成效,並闡述了中央對香港一貫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助社會各界加深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全面認識和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第十三款:「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基本法》序言提到:「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此外,《基本法》序言亦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 就黃議員提問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 和(二)《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 《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二章規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包括中央根據 《基本法》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的高度自治權。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訂明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授權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決定政府政策;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等。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同樣地,特區政府亦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及《基本法》處理香港特區的事務。 (三) 按照《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此外,《基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分別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按照《基本法》的整體設計,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行政主導體制。例如,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 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同時,《基本法》第六十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按此,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在司法獨立方面,《基本法》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此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亦規定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 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護司法獨立,而中央一直依據《基本法》尊重香港享有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政府認為,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辦事,就是保障「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在香港成功落實的不二法門。自回歸以來,中央和特區政府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 處理中央與特區關係。 完 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