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五題: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據報,英國國會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於本年7月,就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簽署30年後,英國與香港的關係展開調查,並計劃派出代表團於本月訪港。然而,中國駐英大使館於上月向該委員會主席表示,若其成員嘗試訪港會被拒入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訂明,「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當局是否知悉中國駐英大使館以何法律依據,表示上述委員會的成員會被拒入境香港,以及中國外交部自1997年7月1日至今,拒絕外國國會議員入境香港的次數和人數;

(二)有否向中央人民政府了解,英國作為《聯合聲明》簽署方之一,對《聯合聲明》所載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落實情況有沒有角色;若有了解,詳情為何;及

(三)有否向中央人民政府了解,中英兩國政府於1985年6月把《聯合聲明》送交聯合國登記的作用是甚麼,以及聯合國或其轄下機構可否監察《聯合聲明》的落實情況?

答覆:

代主席:

  關於李卓人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律政司及保安局後,現答覆如下:

  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的序言所指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方面,在《聯合聲明》第三款第(十二)項和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一節中已明確指出,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並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成立後實行的制度。《基本法》已由中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根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對《基本法(草案)》等文件所作的說明,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經寫入《基本法》,以《基本法》加以規定。

  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正如國務院外交部發言人於今年12月3日的例行記者會上強調:「香港已於1997年回歸中國,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就中方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和過渡期有關安排,對中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清晰劃分。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不存在所謂『道義責任』。」

  至於問題具體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英國議會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成員擬入境訪問香港一事,涉及中英兩國政府、即中央人民政府與英國政府所簽署的國際文書。有關該委員會成員擬前來香港並進行所謂「調查」的計劃,其本身已屬英方的官方行為,而且相關事宜一直都由中央人民政府通過外交渠道與英方(包括該委員會)進行交涉,顯見此事涉及我國外交。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區政府對此沒有進一步補充。

(二)國家已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對香港的各項基本方針政策亦已落實並體現於《基本法》,在《基本法》中予以規定。《聯合聲明》的規定,都已經得到了落實,其宗旨和目的早已完全實現。正如上文所述,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不存在所謂「道義責任」。

(三)根據資料顯示,《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及國際協定應盡速在秘書處登記」。《聯合聲明》送交聯合國登記,是履行《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義務。根據聯合國秘書處法律事務廳編寫的《條約手冊》,進行登記本身並不意味着聯合國方面對所登記文書的性質、當事國的地位或類似問題作出任何判斷。以此論之,這當然更不意味着聯合國方面能根據有關國家所進行的登記,對有關文書的落實情況進行所謂「監察」。

  同時,正如聯合國秘書長發言人在今年9月3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所指,香港事務屬於「國家內部事務」(domestic matter)。在這方面,《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各國主權平等原則,各國不得干涉別國內政,聯合國大會1970年第2625號決議中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規定:「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每一國均有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讓之權利,不受他國任何形式之干涉」。聯合國大會1981年第36/103號決議中的《不容干涉和干預別國內政宣言》也闡明,「各國都享有在不受任何形式的外來干涉、干預、顛覆、壓力或威脅的情況下,按照自己人民的意志,自己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制度」。各國互不干涉內政,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