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諮詢工作 |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指明的團體的「合資格的人」(例如資深會員、正式會員),可登記為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本人於去年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該功能界別提交建議,修改三個團體(即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以及專業資訊保安協會)的合資格的人的定義,以及新增六個團體(即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資訊科技服務管理協會香港分會、香港零售科技商會、香港電腦商會、香港電子業商會及政府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協會)的合資格的人為選民,並要求聯同有關團體約見當局商討,但未獲接見。另一方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本年三月向本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的法例修訂提交文件,當中建議把「有權在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的大會上表決的會士及專家會員」列為該功能界別的新增選民。然而,有該界別人士指出,該建議對擴大該功能界別的成效並不顯著。關於當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諮詢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擬定上述建議前,有否就更新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基礎諮詢上述九個團體;若有,會面的日期和討論的詳情為何;該等團體提出的意見為何,以及當局有否採納該等意見及其理據為何; (二)鑑於在本會《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本年五月十八日的會議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制訂有關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建議時有諮詢相關的政策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供的意見的詳情為何;前者在提供該等意見前,有否諮詢上述九個團體;若有,詳情為何,並提供相關來往的信件、通訊或會面紀錄; (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曾諮詢哪些政策局,以及每個被諮詢的政策局曾就哪些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提供意見; (四)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更新功能界別選民基礎諮詢相關政策局的做法是否政府的一貫政策;若是,最初由何人及在何時決定採用該做法,以及當時有否公布該做法;若有公布,詳情為何;及 (五)當局在檢討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時,有否就第542章指明的功能界別下團體的「合資格的人」定義,與有關團體聯繫,包括查詢該等團體的會員資格有否於被列為功能界別下團體後變更;該等團體有否法定責任向當局匯報此等變更;如有責任,詳情為何;當局於得悉該等團體的會員資格有所變更後,會否重新考慮與該等團體有關的「合資格的人」定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是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建議就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設立的九個新增功能界別之一。當時政府發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新增功能界別選民劃分及選舉委員會選民劃分諮詢文件》,列出九個新增功能界別的建議選民劃分以諮詢公眾,並表明建議是經徵詢有關決策局和部門的意見後而制定。在考慮接獲的意見後,政府向當時的臨時立法會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其後《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在一九九七年九月獲通過。 自此以後,於每一屆立法會換屆選舉前,我們都會諮詢相關政策局/部門,檢視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劃分是否需要調整。自上一次檢視工作後所收到的要求(例如團體要求加入功能界別或從功能界別中剔除、更改團體名稱等)亦會一併考慮。如檢視後認為有需要作出調整,有關建議會經諮詢政制事務委員會,才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在立法會的諮詢和立法過程中,有充足機會讓立法會議員及公眾人士討論建議修訂。 現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的《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亦經過同樣的程序。我們在二○一五年三月就法例修訂建議諮詢政制事務委員會前,已諮詢了相關政策局/部門的意見。法案委員會在審議《條例草案》時,亦安排了在二○一五年六月九日的會議上聽取公眾人士或團體的意見。 就《條例草案》中有關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建議,是我們在諮詢和取納了相關政策局(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後制定。下表列出我們為準備《條例草案》而進行上文提到的檢視工作所諮詢了的政策局及相應的功能界別。 政策局/部門 功能界別
1)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1)旅遊界
2)發展局 1)工程界 3)教育局 1)教育界
4)食物及衞生局 1)漁農界
5)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1)保險界
6)民政事務局 1)鄉議局 7)律政司 1)法律界
8)勞工及福利局 1)勞工界
9)運輸及房屋局 1)航運交通界 一般而言,個別功能界別的選民包括按照某團體的章程規定而有權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成員或會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2A)及(2B)條,該些團體的章程如有修訂或替代如與以下事宜有關,則就《立法會條例》界定有關功能界別的目的而言,須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以書面批准──
(a)該團體的宗旨; 上述規定是要確保相關團體不會在未經政府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修改其章程,以致改變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範圍或性質,這規定是有效保障有關功能界別選民範圍的完整性。 完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