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立法會功能界別 |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政務司司長在本月四日與數名本會議員會晤時,試圖游說他們支持通過政改方案,並承諾若政改方案獲本會通過,下一步可研究如何處理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事宜。此外,多名本會議員早前在《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要求政府調整及優化功能界別組成及選民基礎,以提高其代表性及認受性。更有議員指責政府一直因循苟且,拒絕優化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選舉制度,令功能界別選舉未能彌補立法會單由分區直選產生的不足之處,以致本港政制發展受窒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計劃處理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事宜; (二)除了向上述議員作出上述承諾外,政府會否向其他議員作同樣承諾,並說明有關研究的範圍、路向,以及時間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研究當局在本會就政改方案進行表決前,公布其研究處理功能界別議席方案,是否有助政改方案獲本會通過;及 (四)在政改方案被本會否決的情況下,政府會否在本屆政府任期內繼續積極研究如何處理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席事宜?
主席: 就謝議員有關立法會功能界別的各項提問,現回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現時立法會共有35名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各個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的劃分由本地法例加以規定,載列於《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決定》)。根據《決定》,《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現行規定不作修改;二○一六年第六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繼續適用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換言之,二○一六年第六屆立法會將繼續由70名議員組成,當中35名議員由功能界別選出,35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出。在本地立法層面,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提交《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表明維持原來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的劃分不變,就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只作出所需的技術性修訂。 完 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