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陳岳鵬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人宣稱成立了一個以尋求香港獨立(港獨)為宗旨的香港民族黨,引起各界關注。中央、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及建制派人士先後批評此舉是違反《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指出,該事件已遠遠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已經觸及「一國兩制」的底線,相信特區政府會依法處理,絕不能養癰為患。行政長官表示,特區政府施政時一直以港人優先,市民無須上綱上線,以港獨主張來達到維護港人利益的目的。此外,律政司發言人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提倡港獨違反《基本法》第一及十二條,律政司會密切關注事件,有需要時會採取合適行動。然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一位教授表示,《基本法》只規管政府的權力,不約束普通市民。有泛民主派人士認為,任何人不會單純因發表主張港獨的言論而違反現行法例的任何條文。有評論指出,港獨的主張出現與特區遲遲未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等行為有關,因此香港有必要就第二十三條立法做好準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香港民族黨是否合法組織;若有評估,結果及理據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
(二)鑑於政府表明鼓吹港獨的言論違反《基本法》,特區政府將「依法處理」,當局會如何及何時「依法處理」有關的言論;
(三)有否評估鼓吹港獨的言論有否違反現行法例;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涉及的法律條文為何,以及當局會如何及何時處理有關的違例事件;若不會處理,原因為何;
(四)會否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主張港獨的組織進行任何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有否評估為何有人鼓吹港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有否評估有人發表鼓吹港獨言論對香港的發展有甚麼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有否調查香港市民對鼓吹港獨的言論的反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評估有否外國勢力參與爭取港獨的行動和鼓吹港獨;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有否了解發表鼓吹港獨言論如何觸及「一國兩制」的底線;若有,詳情為何;
(十)有何具體措施和策略,遏止港獨言論繼續散播;
(十一)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有否評估發表主張港獨的言論有否超出《基本法》賦予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範圍;若有評估而結果為有,詳情為何;若評估結果為否,理據為何;
(十二)有否評估港獨言論的出現,是否與特區仍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有關;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三)有否檢討特區政府過去推廣《基本法》工作的成效,以及有何不足之處,以致有人提出違反《基本法》的主張;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會如何改善成效;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的政府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是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目的是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即是「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實施。《基本法》的序言清楚闡明,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區。
《基本法》第一條清楚指出,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又清楚說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早前已分別在不同的場合,重申香港特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行政長官表明,香港特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個事實、這個規定是沒有任何時限的。《基本法》內訂明的五十年不變,是指香港自回歸祖國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並不是說主權在五十年之後可以變。
政務司司長早前亦表明,香港從來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一國兩制」亦是一個憲制的要求,所以任何提出香港獨立(「港獨」)的言論,都是一件錯的事,本質是違反了「一國兩制」、違反了《基本法》,亦都完全是罔顧了香港七百萬人的福祉。
律政司司長亦表明,鼓吹「港獨」的行動違反《基本法》相關條文,亦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或其整體利益。一如所有涉及違反《基本法》或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律政司會密切關注事件,並與相關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在有需要時特區政府會採取合適的行動。
香港是法治之地,任何人士不論年齡或背景,都必須守法及合法地行使其權利和自由。事實上,《基本法》第三章有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第四十二條清楚列明「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當然,《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事實上,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有關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因此得予以某種限制,而且以法律規定,並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亦有同樣的表述。
香港市民有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絕大多數人不認同任何「港獨」的言行,也不願意見到香港和國家、以及香港居民和內地居民的關係受損。特區政府再三強調,任何鼓吹「港獨」的言行,均不符合香港的憲制秩序、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不符合香港社會的整體和長遠利益。
完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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