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七月十四日)晚上出席2016年法國國慶酒會後回應傳媒提問的問答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大家都知道立法會在明日半夜時便會正式進入一個中止的程序,在後日,即七月十六日(星期六)開始會正式進入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期,提名期將由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在星期六當日,選舉事務處會發出2016年正式選民登記冊,具體數字和詳情請大家星期六留意選舉事務處的公布,但是據我了解,在2016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中,無論是地區直選的選民數字或是選民登記率,都會是歷年新高。我覺得這是可喜的現象,亦都是值得鼓舞的,代表香港合資格選民都更加珍惜他們擁有的投票權,然後進而登記成為選民。我們今年的選舉會在九月四日進行,我在此預先呼籲幾百萬已登記的選民屆時到所屬投票站投下你們神聖的一票,選出未來四年的立法會議員。 大家亦都知道立法會選舉根據《立法會條例》,是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所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舉行每一次立法會選舉,都根據法例要求,須要以一個公開、公平和誠實的原則進行,所以無論是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行政架構,即選舉事務處,以及由選舉管理委員會所委任的選舉主任、所有票站的票站主任以及其他職員等等,都須要根據法例所訂明去執行各司其職下的職權,使選舉順利進行。大家都知道選舉管理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在(選舉)進行期間,它只可以依照現有法例賦予它的權力去進行。故此,大家都留意到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今日下午發了一個公開聲明,表示就今次選舉的一些安排,特別是表達了一些在安排上,值得有志參選人士要注意的地方。特區政府隨之亦發了一個聲明,相信大家都收到兩個聲明。我在此要補充一、兩點。第一點我要補充的是,剛才我所講選舉是必須要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去進行,任何具體的執行和安排都必須要在法律基礎下進行;第二,選舉必須要以公開、公正和誠實的原則進行,故此所有安排的目的都是要確保在我所講的這個原則下進行。在一個特別的環節中,在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新聞稿以及政府的回應中都特別指出,根據現行法例,即《立法會條例》的要求,所以要提交提名表格的參選人,都需要在表格中簽署一份聲明(declaration),一個有法律效力的聲明,當中有不少內容,其中有一點是要參選人簽署聲明時示明他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在擁護《基本法》方面,選舉管理委員會在今日的新聞稿特別要指出,《基本法》特別要注意的包含三個條文。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根據「一國兩制」之下安排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基本法》的修改不能夠與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換言之,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所發出的聲明中,我理解的是,當選舉主任在星期六開始收到任何參選人提交提名表格時,第一,當然要check(檢查)是否有足夠法律要求的一百個選民簽名,以及當中要符合其他資格,包括21歲以上等等。如以往一樣,需要簽署聲明,代表擁護《基本法》。但是近期社會上出現一個關注,是說如果參選人一方面簽署了這個有法律效力和有後果的聲明表示會擁護《基本法》,但另一方面,他的一些表現是會令人質疑究竟他/她所簽署的聲明表示會擁護《基本法》時,是否與實際有出入甚至有矛盾的地方呢?所以選舉主任其實根據現行法律有一個權力,同時亦有一個責任去弄清楚這個聲明簽署時,參選人是否清楚知道他所簽署的內容是甚麼。選舉管理委員會就是特別就這一點為選舉主任發出一份確認書,讓參選人簽完聲明後,同時如果選舉主任需要參選人澄清時,亦都可以澄清,就是我剛才所講,擁護《基本法》的時候,亦都特別指出要注意《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當選舉主任收到提名表格、聲明和相關確認書後,會根據法律作出有關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如果選舉主任對某一個參選人的提名是否已經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有懷疑的時候,當然可以尋求法律意見以作出法律上賦予的權力以決定是否有效。所以總體來說,我們支持今次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做法,而我們理解這個做法都是現行法例中所需要做的一個程序,而這個程序對三個方面的人士都會得到好處。對參選人來說,他們可以更加清楚知道要成為一個參選人,參選立法會選舉時,法律對他的要求、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要承擔的法律後果,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選舉主任在履行法律上的權責時,能夠有更加清楚的資料,幫助他決定一個提名是否有效;第三,對眾多選民來說,可以更加清楚參選人在參選時的理念、政綱以及一些重要事情的立場,包括是否擁護《基本法》,特別是當中第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一百五十九(四)條。所以對三方面都有好處,目的是正如開始時所講,是要對一個公平、公開和誠實的選舉有所幫助。我補充到這裏,看看大家有沒有甚麼提問。 (待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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