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防止政府機密資料在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期間外泄 |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據報,二○一二年行政長官選舉期間,有曾任行政會議(行會)成員的候選人涉嫌違反行會保密原則,在一個選舉論壇中泄露行會討論的內容。此事當時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將於本月二十六日舉行,而提名期將於今天結束。爭取提名的人士包括數名前任行會成員而且屬前任司局長的人士,而他們的競選團隊成員及顧問當中,亦不乏現正或曾經出任公職的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採取措施,防止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以及他們的競選團隊成員和顧問,泄露因公職而獲悉的政府機密資料;如有,具體的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研究,當出現了第(一)項所述泄露政府機密資料的情況時,政府可援引哪些條例及規定追究有關人士的責任,以及有關的罰則為何;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辦公室及政策局後,我綜合回覆如下。 政府對於確保政府機密資料不會洩漏,有嚴格的規定。根據《官方機密條例》(《條例》)(第521章)第III部,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均屬條例下訂明的「公務人員」,因此他們均須遵守該條例適用於「公務人員」的規管條文。根據《條例》,任何公務人員如在沒有合法權限的情況下,作出一項具損害性的披露,而所披露的是憑藉他作為公務人員的身分而由或曾經由他管有,並關乎保安或情報的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如政治委任官員或公務員擅自披露政府資料而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他們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此外,《公務員守則》第3.4段列明,公務員以公職身分取得的資料只可用作已核准的用途。他們不得披露在執行職務時或以公職身分通過保密方式從他人取得的文件、資料或信息。公務員亦須根據其聘用條款,遵守政府制定的行政規例及指令。任何公務員如未經授權而披露政府機密資料,可被紀律處分,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遭刑事檢控。 就政治委任官員方面,《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列明,政治委任官員因受聘於政府而取得被《條例》列為不得公開的所有機密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在他們離職後仍會受有關條例規限,不可公開政府機密資料;換言之,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仍須遵守《條例》的相關條文。 有關行政會議的保密機制,根據《基本法》第54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會議成員有責任遵守保密原則。具體來說,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8條,行政會議成員須於出任成員前作出「盡職誓言」,承諾「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所討論的內容及情況以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分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 保密原則其中一項重要基礎,是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在沒有壓力下暢所欲言,坦誠地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從而讓行政長官在作出政策決定前考慮多方意見,充分衡量利弊影響。由此可見,保密原則關乎行政會議的有效運作,必須恪守和嚴格執行。如有任何行政會議成員違反保密原則,行政長官可就實際情況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勸喻、警告、免除職務以及採取法律行動。任何行政會議成員如未經授權而披露政府機密資料,有關人士可能須負上侵權法的保密法律責任,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至於選舉法例方面,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26條,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三年。 如果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及法例的情況,政府當局和選舉管理委員會定必作出適當跟進;如有需要,亦會把個案轉介執法機關調查處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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