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 |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陳岳鵬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廉政公署於本月三日公布,已拘捕72名涉嫌曾在二○一六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資訊科技界別)選舉中作出「種票」舞弊行為的新登記選民及中間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於本月八日表示,現在是時候從三方面檢討資訊科技界別的選民登記制度,包括選民的專業資格水平、可招收會員成為選民的團體的認受性,以及是否需要劃一有關的登記標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四年,每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及資訊科技界別選民資格的投訴,以及有關的跟進工作;過去四年,當局有否主動查核《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就該界別指明的團體處理新會籍申請及管理現有會籍的情況,以確保該等團體的指明會員符合該界別的選民資格;如有,有關的程序及結果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就上述檢討,當局會以何準則劃一資訊科技界別選民登記的標準;有否就檢討制訂時間表,以及正考慮哪些具體的改善措施;當局會否就有關標準及措施廣泛諮詢業內團體及前線從業員;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預期資訊科技界別的選民基礎在推行新措施後會有所收窄,但有不少業內人士期望該界別的選民基礎在嚴謹的資格審查制度下能日益擴闊,從而提高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舉的代表性,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加強該界別選民的資格審查工作以防範選舉舞弊;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莫議員的各項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的第20Z及25條訂明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組成及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 選舉事務處由二○一二年選民登記周期開始,每年均去信訂明團體呼籲它們加強會籍管理和遵守其憲章,採取適當程序確保會籍管理工作恰當及提高透明度,並盡其職責提供最新會員資料予選舉事務處。廉政公署亦於二○一三年中開始對訂明團體(包括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訂明團體)進行探訪及提供防貪諮詢服務,進一步傳達良好管治及具透明度的會籍管理的重要性。廉政公署於二○一五年年底透過選舉事務處向全部訂明團體發出會籍管理防貪指引,協助它們強化其會籍管理制度。 如選舉事務處接獲投訴或資料顯示,懷疑有訂明團體或選民可能違反相關選舉法例,該處會採取適當的行動跟進個案,包括向有關訂明團體及/或選民查詢及索取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將個案轉介執法機關跟進。選舉事務處沒有備存涉及資訊科技界別選民資格的投訴數字。 政府會從政策和法例層面,檢視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劃分。檢視方向包括資訊科技界選民的專業資格水平、訂明團體的代表性,以及研究設立劃一標準以釐訂該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我們會在敲定初步的政策建議後,適時進行諮詢。 就核實選民登記的程序方面,現時選舉事務處於每個選民登記周期會向所有訂明團體索取符合選舉法例所訂明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的最新會員資料,作處理新登記申請及查核選民登記資格之用,以確定相關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並將不再符合資格的選民剔除。鑑於近日社會對資訊科技界的選民資格的關注,選舉事務處已於二○一七年四月七日向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所有訂明團體發信,要求它們再次確認向處方提供的會員是否符合《立法會條例》所訂明的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並提醒它們必須嚴格按照其章程作會籍管理。處方會將不再符合有關登記資格的選民納入法定查訊程序,若相關選民未能於限期(即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他們會被納入今年六月一日或之前發表的取消登記名單內。 另外,在完成檢討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之前,選舉事務處會採取臨時措施,就所接獲的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新登記申請,要求有關訂明團體提供相關申請者符合登記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的證明(例如相關學歷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如有需要,處方亦會主動聯絡有關申請者要求澄清或提供資料,然後才會納入選民登記冊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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