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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對《基本法》所載屬於中央的權力進行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的工作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本年五月二十七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在一個於北京舉行的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基本法》實施20周年的座談會上表示,對於屬於中央的權力,圍繞對香港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問題決定權、中央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權以及聽取行政長官述職和報告權等,要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落實《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向中央了解,對上述各項屬中央的權力,是否有必要進行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的工作;若有了解而回覆為有必要,是否知悉中央進行有關工作的詳情和程序;

(二)有否評‍估,在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時,中央會如何避免違反《基本法》所載「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及香港特區實施「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當中央完成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的工作後,香港市民對中央的信任度會否下降;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胡志偉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第十三款:「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亦是國家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自回歸以來,香港根據《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國家對香港的各項基本方針政策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面落實。

  提問中有節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德江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的發言。張德江委員長在發言中,回顧「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功實踐,總結《基本法》實施的寶貴經驗,並特別就三個範疇,包括《基本法》的制定和實施、《基本法》的實踐經驗及如何深化推進《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作出了詳細的解說。委員長的發言內容不單包括《基本法》的背景、起草及諮詢過程,亦總結了過去二十年「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成功實踐。

  事實上,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以及中央所擁有的憲制權力,在《基本法》內已清楚列明。舉例來說,《基本法》第一條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在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方面,《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分別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就法律備案方面,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另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就《基本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分別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至於政制發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附件一和二詳細列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當中清楚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憲制權力及角色。

  最後,就提問中述及的行政長官述職方面,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為貫徹這些重要的憲制規定,自回歸以來,各任行政長官每年均通過述職安排,向國家領導匯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新情況和發展。

  主席,自《基本法》實施以來,中央一直依法行使上述憲制權力,而這些權力都是實質的。回歸二十年來,中央和特區政府已在這些事宜上累積了不少寶貴經驗。在根據《基本法》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這些基本方針的前提下,中央將一些按《基本法》規定屬於中央的權力制度化,落實《基本法》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這對貫徹「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有正面作用。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