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在香港設立的機構的影響力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立法會會議上范國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據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全資擁有的廣東新文化事業發展有限公司旗下兩間公司,全資控制香港的三聯書店、中華書局及商務印書館三大書店集團、多間出版機構及書刊經銷商,其市佔率達八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政府有否評估中聯辦持有的公司在港經營業務,並影響到本港的出版業環境,有否違反該條文的規定;如有評估,結果爲何; (二)鑑於中聯辦間接持有的三大書店集團壟斷了本港的出版市場(特別是教材及兒童教育圖書出版業務方面),而且該等集團拒絕讓有關雨傘運動、民主運動及相關議題的書籍在轄下書店出售,政府有否評估香港居民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下享有的出版自由,有否因上述情況而受到削弱;及 (三)政府會否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討需否制訂準則,以規限中央駐港機構及其轄下公司在港經營業務? 答覆: 代主席: 就范議員的提問,經徵詢律政司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同時,《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現時,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設立的三個機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均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 問題提述中聯辦的功能角色。中聯辦在其官方網頁列明,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等。中央駐港機構的工作由中央決定。中聯辦在香港進行符合他們運作及宗旨的工作,只要是依法,我們都不會干預。我們亦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就有關中聯辦持有書店、出版機構及作爲書刊經銷商的情況,據我理解,三聯書店、中華書局及商務印書館是聯合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屬下的機構,而聯合出版(集團)有限公司是按照香港法律註冊經營的本地企業。特區政府絕不會干預任何依法經營的書店、出版機構或書刊經銷商。 就有關出版自由的提問,特區政府一向致力維護《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下賦予香港居民的各項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個人或公司在香港設立和經營書店、出版機構及書刊經銷商,純屬商業運作;個別書店、出版機構或書刊經銷商的市場佔有率,亦是自由市場運作的結果。據我了解,要在香港出版書籍及刊物有很多不同的途徑。特區政府定會確保香港出版市場開放,政府亦不會干預合法出版書籍及刊物的行爲。香港是中西文化交匯的國際大都會,出版市場一向多元化。除了本地企業外,亦有來自内地、台灣、歐美等其他地方的企業;市場上有不同大小的實體書店,亦有不同的網上渠道,市民可透過多元途徑自由購買及閲讀來自世界各地不同種類的書籍及刊物。至於各書店的上架或下架書目的機制,完全是各書店根據商業考慮的自主行為,政府不會亦不能參與,否則便構成干預,這也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出版自由的應有之義。要維持香港國際大都會的地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等都是重要的元素。特區政府一定會繼續致力維護這些重要的權利。 多謝代主席。 完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