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一)(只有中文) |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關於適用於政府職能的情況(新增草案第9A及9B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對。 吳議員所提出加入的第9A條,雖然在字眼上與現有《反歧視條例》的條文相類似,但我要指出: 第一,政府在政策上及推行措施方面,並沒有歧視少數族裔人士; 第二,目前的《條例草案》,將適用於政府在《條例草案》所載的指定範圍各方面的行為,這範圍內包括所有政府提供的服務和設施; 第三,政府是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約束,必須堅守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則; 第四,我們亦有完善機制,監管政府部門在制訂和實施措施時不會作出種族歧視,亦有提供投訴的渠道; 第五,種族歧視與其他基於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等理由而作出的歧視不同,種族歧視可牽涉的問題較複雜,因此較容易被濫用。如把政府的所有職能,而非只是《條例草案》所指定的活動範圍,全都包括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內,將可能增加對政府不必要的申訴及訴訟。這些申訴和訴訟亦必然會耗費公共資源,削弱政府的運作效率。 第六,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時特別指出,執法部門為了有效地執法和防止罪行發生,從而保障市民和公共治安,在某些情況下是可能無法把種族因素絶對百分百排除於執法行動的考慮之外。如果把《條例草案》的範圍擴闊至包括政府執行法律的職能,這可能會引來由這些行動的對象,針對執法機構的行為是本《條例草案》中定為歧視行為為理由而提出的訴訟,這會嚴重地削弱執法機構在防止或偵查罪行方面的能力,實非適當的做法。 吳議員提出在草案加入新的第9B條,向政府施加一項一般法定責任,以促進種族平等和推行種族平等計劃。這是倣效英國的《種族關係法令》經《2000年種族關係(修訂)法令》修訂後的做法。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詳細解釋,在英國,上述《種族關係法令》在二○○○年的修改是在主體法令制訂超過二十年之後才作出的。這些修訂的背景,源於英國在幾十年來所受到種族暴力衝突和不斷增加的種族攻擊事故。修訂的觸發點是由一名十八歲黑人少年Stephen Lawrence的被殺引起,該案導致Macpherson研訊及研訊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向國會提出多項建議。香港與英國的情況,尤其是在種族關係的情況上,截然不同,故亦不應貿然採取同樣的對策和措施。 不過,為了証明政府在消除種族歧視和促進種族平等的承擔,我們已提出了為有關政策局和部門制訂行政指引。有關制訂指引的詳情,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作出介紹。日後亦會就進度向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匯報。 在英國實施的種族平等計劃,成效至今未見顯著。再者,在某些歐洲國家在推行類似安排時,他們也不是透過立法推行,而是以行政方式實施。香港和英國的情況不同,我們不宜在香港法例中倉卒地採納英國的做法。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否決這兩項修正案。 完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