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二)(只有中文) |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關於間接歧視的定義(新增草案第4(1A)-(1C)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對。 《條例草案》第4(1)(b)條對間接歧視作出界定。概括而言,這是指某人提出的一項「要求或條件」,雖然是施加於所有的人,但對屬於某一特定種族群體的人有不相稱的負面影響,而提出的人又不能顯示該項要求或條件無論施加於屬何種族的人,均屬有理可據。 吳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把這定義擴闊,令《條例草案》的範圍不僅涵蓋了施加「要求或條件」的情況,還涵蓋了「條文、準則或常規」等非正式做法。這些做法將會容易導致無論針對政府、個人或私人團體作出的申訴和法律訴訟個案增加,為香港社會帶來更多的訴訟。 這裡,我要特別指出,吳靄儀議員提出的修訂,是跟循英國在二○○三年修改《1976年種族關係法令》時所引進的定義。我們必須清楚知道,英國政府是在主體法令制訂差不多三十年後,方作出該項修訂。更重要的是,英國的種族問題和當時歐洲整體的種族關係狀況,與香港今日的環境和情況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英國在二○○三年所作的法例修訂,是特別為實施歐洲議會在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出的《歐洲種族指令》而新增的。《歐洲種族指令》的制訂是為壓抑當時歐洲日益高漲的種族暴力浪潮。而英國本土方面,種族衝突(包括涉及種族的嚴重騷擾、襲擊和傷人罪案)亦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相對來說,香港市民(包括不同族裔的人士)相處比較融洽和諧,不同族裔的香港市民大都認識到各族裔會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生活習慣,在社會各階層的生活上,香港市民都會互相尊重和忍讓。我們因此相信,嚴重種族衝突的情况在香港應該極少機會發生。 現時我們是為香港立法,我們的法律應該正確地因應香港社會的狀況和需要來制訂。現時草案內的第4(1)(b)條是與現有反歧視條例中行之有效的條款相符。如果我們貿然引進一些只因應外國當地的嚴重種族衝突情况而採納的外國法例,實在有欠穩妥,亦不是一項明智做法。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 完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