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四)(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關於小型企業的三年豁免期(草案第10(3)、10(8)及10(10)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對。

  吳議員提出的建議,效果是:

(一)取消《條例草案》為小型企業在選擇僱員方面所提供由條例制定日起計的三年豁免期;

(二)把小型企業在僱員待遇方面的豁免期由三年縮減為一年;及

(三)免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透過憲報公告的附屬法例修改有關豁免期的權力。

  我們明白這建議所反映的立場,但我必須指出,《條例草案》內提出的短期豁免,是為照顧僱用不超過五名員工的小僱主,比起一般企業,這些小僱主可使用的資源很少,在運作上受的限制也較大。他們需要這豁免期以適應新法例的要求和令這法例順利落實。

  無疑,香港已有其他的反歧視條例,從表面看來,一般社會人士應較以往能更容易適應新的法例和管制。但《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後,將是一項新的法例。而重要的是,種族歧視的情況和適用範圍,與基於性別、殘疾或家庭崗位所作的歧視並不相同,因此,和現行其他反歧視條例一樣,向小型企業提供三年豁免期是必需的,亦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