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種族歧視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種族歧視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案。提出這個決議案是為了尋求議員,在經一項輕微文本修訂後,批准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83條所訂立的《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起的法律程序)規例》如獲得通過,根據這規例和《種族歧視條例》(《條例》)第83條,平等機會委員會便可以在一名受到種族歧視、騷擾或中傷的受害人可根據《條例》第70條提起法律程序但沒有提起時,而該個案帶出一個原則問題、為公正起見應提起法律程序,以及平機會覺得該申索具備充分理由時,以平機會的名義提起法律程序。
上述規例亦使平機會可申請申索人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可獲得的補救。這些補救包括指出法律程序的標的作為是違法作為的宣布和針對有關作為的強制令。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完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