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五區總辭 全民公決」議案辯論的回應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五區總辭 全民公決」議案辯論的回應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繼在開始辯論時作出的論點,我現在再就幾位議員的論述作進一步的回應。

  首先,陳淑莊議員表示,她認為行政長官沒有按照他的競選承諾辦事,就此我有三點回應。第一,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明確可以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以及在二○二○年普選立法會,這確實是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盡了努力而爭取得到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和成果。這成果標誌着香港在未來十多年逐步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亦標誌着今屆政府在推動民主方面取得的進度較一九九七年前後的任何一屆政府為多和明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除了表述清楚普選時間表外,對於落實普選,特別是普選行政長官,是有一個輪廓的:成立了提名委員會,提出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可以由所有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亦即是名副其實的「一人一票」。

  就立法會的普選模式,在二○○七年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報告指出,如何落實普選立法會,當時在香港立法會內外眾說紛紜。時至今天,這依然是我們面對的政治現實;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就此停留在這個階段,甚麼都不做,不爭取進度。

  因為有了普選時間表,有了二○二○年的最終目標,不論是政府或議會,都要為香港市民落實普選,所以我們在二○一二年、二○一六年、二○一七年和二○二○年都要爭取民主有進度,不可以原地踏步,要達至雙普選。

  余若薇議員特別再提出在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間,有關《基本法》的草擬。主席,我想透過你向余若薇議員說,她指出當年的「通過」,是通過了一個徵求意見稿,而按照該徵求意見稿在香港社會進行了再一輪的討論。但香港的憲法安排是依據一九九○年四月四日人大通過的《基本法》來訂定,是以已獲通過的《基本法》為準。所以,現在我們再進一步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就要按照《基本法》的附件一、附件二以及人大常委會在二○○四年四月的《解釋》來推動。這亦表示我們要有三方面的共識,剛才我已解釋過:要在立法會有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要行政長官同意,以及要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我們達至立法會二○二○年普選的方案,亦要按照這「五部曲」來辦事。

  吳靄儀議員提及普選立法會時表示,她認為特區政府犯了「欺騙」之嫌──這一點我不敢苟同。雖然目前我們未達至普選,但特區政府的立場是明確的,我們已經多次表示,現時組成立法會的功能界別選舉並未達至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正因如此,我們要爭取擴大二○一二年立法會的組成的民主成分,我們於是選擇了在三十個功能界別議席中最具民主成分及選民基礎的區議會功能界別,擴闊這界別在二○一二年立法會組成當中所佔的比例,以致在二○一二年的立法議會可以有六成議席經由地區直選或間選產生。

  回應梁美芬議員再次提及若議員辭退五區議席,應否容許辭退的議員重新參選?我們已經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討論過這項議題。主席,我要重申的是,按照《基本法》及本地法例,如果議會出現空缺,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安排補選。按照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需要宣佈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並且進行補選。

  梁美芬議員亦曾經提到,如果有議員主動請辭,是否容許這些議員重新參與補選呢?當然大家可以表示意見。特區政府接收了意見後,會作充分的考慮,但有項根本的考慮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明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如果我們貿然修訂《立法會條例》,不許已請辭的人士重新參與補選,就可能受到法律的挑戰。無論如何,按照現有法例,如果立法議會出現空缺,縱使要動用起碼一億五千萬元公帑,我們也須依法辦事。

  回應詹培忠議員,他特別提到香港需要有「天時、地利、人和」。我認為香港一向是一片福地,已經具備「天時、地利」的條件。至於「人和」方面,只要不同的黨派、政府及立法議會合作,是可以達到的。

  劉慧卿議員非常強調香港的核心價值,是自由、人權和法治。特區政府完全認同。我們也認同達至普選、爭取民主的理念。在已有的自由、人權和法治的基礎上,我們可以逐步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這是香港人所期待的。因此,最重要的是我們不要容許由於政黨間的不同意見而導致香港民主裹足不前,我們要爭取在二○一二年香港的兩個選舉辦法向前邁進一步,為二○一六年、二○一七年、二○二○年進一步發展民主、達至普選打下廣闊的基礎,為達至普選鋪路。主席,我呼籲各位議員反對原動議及修正案。我謹此陳詞。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