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王國興議員動議「改善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王國興議員動議辯論「改善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今天十分多謝多位議員共同商議香港社會非常關心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和八達通事件的問題。隨着香港社會及資訊科技的不斷發展,我們確實有需要檢討已經實行了十多年的《私隱條例》。

增加刑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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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方面,我們日前提出一套建議,認為是需要提升刑事檢控方面的刑罰。這是包括不同方面,首先,如果有企業或單位重複違反保障個人資料的原則,我們建議提高罰則。另外,如果有企業或單位屢次違反私隱專員向他們發出的執行通知,亦要提高罰則。前者是要將罰則提高至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後者要將罰則提高至第六級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我們亦有一些新建議,例如關乎直接促銷的行為,如果企業或相關單位不按照客戶、市民的授權來辦事,有關的懲處最高為500,000元的罰款和監禁三年。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政府方面是非常積極地去處理有關事情。

直接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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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直接促銷方面,我們已向各位介紹,政府認為今後企業和不同的單位如果需要向市民索取資料時,有一些基本原則是十分重要的,並需要向市民作出清楚的解釋──我稱之為「明碼實價」──到底機構在取得這些資料後是準備怎樣用?是用作直銷、轉移予其他公司或是售賣予其他單位?這些在市民填寫的申請表格上的聲明字體必須明確、夠大,條款要清晰,讓市民一看便可以明白在簽署表格時,是授權機構可以怎樣做。

  在過去的兩、三天,不論是傳媒或黨派代表都查問,如何才算是清楚表達呢?其實有一個十分好的例子是可以向各位議員一提的。在過去多年,我們都有共同商討如何去做禁煙、鼓勵大家不要吸煙的工作。在香煙的包裝上,有一句十分清楚的警告──「吸煙危害健康」──字體是明確、信息是清晰的。我相信現時在討論如何修訂《私隱條例》或有關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指引,我們是可以共同商議一套原則、指引、共識,以讓企業和相關人士今後可以依從。

  就直接促銷方面,李華明議員和其他議員都有談及到底應該用「拒絕機制」(即opt out),抑或是「接受機制」(即opt in)來作以後的規管工作?我們其實在過去幾年亦有在議會內外進行相關討論。在訂立《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時,大家亦有聆聽多方面的意見,當時最終是決定用「拒絕機制」(即opt out)的方式。當時亦有不同界別的代表向議會表示,「拒絕機制」是比較實用,但在我們現時修訂《私隱條例》時,新訂的條款是應該用「拒絕機制」或「接受機制」?應該用opt out或opt in?局方是持開放態度的。我們先聽取大家的意見,反正現時的立法建議是會由現時至年底進行進一步的公眾諮詢。我們在明年才會提出條例草案,大家可以在諮詢期內繼續就opt in或opt out、即「拒絕機制」或「接受機制」提出意見的。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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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定光議員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提出建議,現時,以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活動在相關情況下,是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管。

  就人對人促銷電話而言,政府當局較早前曾就此進行公眾及業界意見調查,隨後與有關業界商討,推動業界自律。

  電訊管理局經諮詢業界後,制訂了一份人對人促銷電話基準實務守則,讓業界按本身業務的特性,制訂相適應人對人促銷電話實務守則,鼓勵業內服務提供者採納遵從,避免對公眾造成滋擾。

  在四個較多採用人對人電話促銷的行業中,即包括金融業、保險業、電訊業及電話中心,對採納實務守則的反應正面。其中香港直銷市場推廣商會和香港客戶中心協會等商會,以及數間電訊公司已採納並在其網頁刊登相關的業務守則。另一方面,通訊業商會及金融業、保險業的有關商會亦正草擬相關的業務守則,期望可於今年年底前實施。我們預計會有更多商會及公司陸續參與自律計劃。

  事實上,電訊管理局制訂的實務守則已經包括要求從業員在打出人對人促銷電話時,需要表明身分,來電號碼亦需要作出顯示。實務守則亦要求業界制訂內部拒收電話的名單,供市民登記拒收促銷的來電。

  根據上述四個打出最多人對人促銷電話的業界組織提供的數據,相關的政策局估計,受僱於人對人電話促銷行業的本地僱員人數超過兩萬人。考慮到業界正加強自我規管,滋擾的情況有望改善。當局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我們亦需要小心考慮任何進一步限制可能對這個行業的影響,以免令從業員失業。

私隱專員不能就八達通售賣個人資料發出執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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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議員和傳媒機構在過去數天特別留意到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有議員關注私隱專員認為八達通違反《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原則,但私隱專員並沒有發出執行通知。根據《私隱條例》第50條,如資料使用者已停止有關行為,而私隱專員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有重複違規的跡象,私隱專員便不能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

  在八達通的個案中,有關公司已向私隱專員提交承諾書,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避免違反行為再次發生。因此,防止違反行為再發生的目的已經達致。

  但是,為了提升《私隱條例》在保障個人資料和私隱方面的成效,我們建議修訂《私隱條例》第50(1)條,讓私隱專員如認為有關資料使用者:(a)正在違反條例規定;或(b)已違反條例規定,不論違反行為是否相當可能持續或重複發生,私隱專員可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總括而言,在修訂《私隱條例》後,私隱專員發出執行通知的規限是會比現時少,他可以按個案的需要和情況判斷是否發出執行通知。

  王國興議員提及執法部門到底有否全面徹查所有涉及轉移、出售客戶個人資料等情況,他早兩天亦在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問。雖然他支持局方現在提出修訂《私隱條例》,但在我們仍未修例的這段日子會怎麼辦?我向大家解釋,雖然我們現在沿用現有的條例,但私隱專員已向直銷和相關行業發出新的指引,該指引現已生效。如有任何企業或單位不按指引辦事,倘有投訴個案,一經調查,就會更為嚴謹地作出判斷。金管局亦已在今年八月和九月間要求銀行就私隱專員就八達通事件中期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不要使用「綑綁式」的同意書──作出檢討和跟進,及按照公署發出的新指引來辦事,清楚要求不要使用「綑綁式」的同意書。金管局亦要求所有銀行積極跟進和檢討,並要採納相關的措施。

公署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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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談談公署的資源問題,譚偉豪議員、劉慧卿議員及其他議員都有提及這方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二○○七年七月起接管人權事務,自二○○七/○八年度至今,已按部就班地大幅提升公署所可以擁有和動用的資源。公署在二○○七/○八年度的撥款是三千六百二十萬元,至二○一○/一一年度已遞增至四千八百六十萬元。在二○一○/一一年度,我們亦特別向公署提供四百五十七萬元,開設五個新職位。同時,我們亦安排讓公署可積累的儲備金上限,由以往的五百萬元提升至年度財政預算的百分之二十。所以,按照最新的財政年度,公署可積累的儲備金是可以超過九百萬元的。

  人手方面的情況,並非如劉慧卿議員所理解的一樣。公署共有六十八名員工。在執法方面,包括執行部審查部共有二十八名員工,這比劉慧卿議員所理解的二十三名為多。

  大家亦關心公署在執法方面的限制,例如進行跟進調查時,個別個案是要在四十五天內決定跟進或不跟進。我們在新建議的修訂中會移除這些限制。至於必須在六個月內轉介至法庭的個案,我們建議把有關時限放寬至兩年。

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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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謹申議員和黃定光議員提議當局應立即實施《私隱條例》第33條有關轉移個人資料至海外的規定。

  主席,儘管《私隱條例》第33條尚未實施,現時個人資料的使用、包括轉移,都受《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管。除非個人資料轉移的目的與原來收集有關資料的目的相同或直接有關,否則資料使用者如並無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不能夠把該等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而且把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的資料使用者如可控制有關資料的持有、處理或使用,亦須遵守《私隱條例》的有關規定,所以,即使資料已轉移至外地,資料使用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亦要符合《私隱條例》的規定。

  此外,若資料使用者把個人資料轉移至外地獲其授權的人士從事任何作為,例如資料處理,根據《私隱條例》第65(2)條,獲授權人士的作為亦視為資料使用者作出。換言之,亦受《私隱條例》規管。

  我們會就《私隱條例》第33條的實施與私隱專員訂定未來路向。然而,這條例的實施對多個行業的跨境資料轉移活動會有重大影響,特別是銀行業及電訊業等。因此,我們需要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包括需諮詢有關方面,以評估社會是否已就該條文的實施作好準備、相關的國際發展、是否需要制訂指引以便遵守,以及私隱專員何時可在憲報公布哪些地方有與香港《私隱條例》大體上相若的法例等。

就八達通事件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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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謹申議員特別提到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跟進現時情況。政府一直密切注視有關事件,就八達通事件而言,私隱專員和金融管理專員已分別按《私隱條例》及《銀行業條例》就事件進行調查及跟進工作。獨立審計師已於十月十八日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中期報告,而私隱專員也於同日發表調查報告,指出八達通控股有限公司(八達通控股)違反《私隱條例》的三條保障資料原則。

  八達通控股已全盤接受私隱專員的調查報告中的相關建議,也承諾日後在收集個人資料作市場推廣用途時,必會嚴守《私隱條例》下的規定,亦按照私隱專員在調查報告內列明的具體指引收集個人資料。此外,八達通控股亦承諾會按照私隱專員的相關指示,在第三者見證下,徹底銷毀存於該公司及其市場推廣合作伙伴不符規定的個人資料。

  八達通控股董事會已於昨日(十月十九日)召開董事會會議,因應私隱專員的調查報告、金融管理專員的報告,以及八達通控股成立的特別委員會所提交,有關檢討轄下公司的個人資料私隱及使用政策與措施的報告,作出回應。

  基於上述的發展,八達通將其客戶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作市場推廣用途一事,已經有徹底的調查及交代。因此,我們不認同涂謹申議員建議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去調查八達通事件,社會各有關方面今後亦應將時間及精力集中於跟進有關報告的建議,以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

八達通公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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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王國興議員提到參考外地經驗及香港機場管理局的運作模式,以研究把智能卡「八達通」公營化。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二○○○年四月將多用途八達通卡的發行機構,即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八達通卡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認可為接受存款公司,並一直按此基礎監管該機構。金管局對八達通卡公司採取的主要監管目標,是確保八達通卡持卡人的款項的安全。除《銀行業條例》的監管規定外,八達通卡公司亦自二○○五年八月起自願遵守《多用途儲值卡營運實務守則》(《守則》),以確保其運作安全及有效率。《守則》得到金管局的認可。

  我們認為現階段沒有需要改變八達通卡公司的營運和擁有權。事實上,我們認為不應將私營公司公營化與保障個人私隱混為一談,把企業公營化並非保障個人私隱的有效或唯一途徑。我們應該透過完善有關法例及指引,以達致為個人私隱提供更全面、清晰及妥善的保障。就此,我們已提出多項有關《私隱條例》的立法建議,以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主席,我在作總結前先簡單回應幾個重點。王國興議員認為我們已經有階段性的進展,我亦相信這個進展在議會、黨派、議員及政府部門方面在過去數月都有各自努力。

  第二,王國興議員對幾位主要官員作出比較嚴重的批評。我想在這裏講一句,就是按我在夏天看到的,我們的局長為這事盡了不少努力,不論是政府、港鐵或八達通公司方面,今天的回應是反映了各個政策局同事的努力。

  涂謹申議員認為八達通公司好像是準備挑戰私隱專員的裁決,但我留意到八達通公司較早前已表明他們並不準備就私隱專員的裁決申請司法覆核。

  陳健波議員和梁耀忠議員亦特別提到在直銷行業內其實有很多員工,他們是依靠這個行業繼續可以存在及發展來保住他們的職位。我相信代表工會的議員,包括王國興議員和他的同事都體會到這方面的重要性。在政府方面,我們非常認同──一方面我們要加強對私隱的保障,故此對企業的規管是要提升的;但另一方面,我們亦要保持這類的工種和職位,讓相關行業的僱員可繼續就業。我認為這兩個目標並不一定有矛盾的,只要在政府和議會方面共同努力,是可以定出一條行之有效的新法例。

  湯家驊議員有一個觀點,認為現時這條條例是沒有效用的,但我可以告訴湯家驊議員和各位議員,其實我們現時希望定出一套新安排,以提升刑事檢控方面的阻嚇力和規管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民事方面亦透過私隱專員公署向市民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他們的私隱受到侵犯,私隱專員公署可以給予法律援助,讓他們到法庭申請補償的。所以,不論刑事、民事,我們都很着實地定出一個新的安排。

  梁美芬議員和葉國謙議員特別提及,到底私隱專員除了進行調查外,是否應有刑事檢控的權力呢?主席,在《私隱條例》下──不論是現有的法例,或是將來經過修訂的法例──我們都希望賦予私隱專員足夠的權力去跟進所有這類的個案。但如果牽涉刑事檢控,進一步的調查就要由警方進行;如果真的要提上法庭的話,就要由律政司來作出決定。因為根據《基本法》,律政司是要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作出是否有刑事檢控的決定。這項法例及刑事罪行與普通的定額罰款的安排並不相同,每個個案都有它的特質,有些是比較嚴重,有些是可以在庭外調解就可以解決的。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維持現有的做法,刑事檢控方面的工作留給警方和律政司,但在執行條例方面則由私隱專員公署和私隱專員來處理,避免權力集於一身。

  總括來說,主席,從今次的八達通事件,我認為可以看到幾個重點。第一,企業當然要遵守香港的法例,特別是關乎商業運作的法例。但如果是擁有數以百萬計香港市民的資料的公司,特別是牽涉公共交通的運作,市民對它們有更高的期望,是很自然的,亦是相當合理的。因此相關的企業不單要守法,亦需要有高的操守,要律己以嚴。所以對於八達通公司事件和檢討《私隱條例》,我們是以非常積極和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另一方面,在往後的日子,我們在處理《私隱條例》的檢討和修訂時,當然要顧及工會、員工、業界的權益。我們亦一定要留有空間予直接促銷這行業,讓香港新一代的畢業生,不論只是讀完中學或專上學院的,都有機會可以投身這行業。

  香港是個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我們有賴資訊可以自由流通才可以繼續發展。要繼續發展這些範疇,我們需要照顧的不單是企業,更是香港三百多萬的勞動人口、七百多萬市民的利益、權益,及他們對香港社會進一步發展的盼望。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