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國雄議員動議辯論「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我非常感謝各位議員十分關心這項頗具爭議性的議題,並坦率地表達了他們的意見。我先回應數位議員的發言。 張宇人議員特別強調,香港需要按《基本法》來辦事。他說按照《基本法》,我們可以處理香港政制的問題。我們在去年完成「五部曲」,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得以通過。大家亦看到超過三百萬的選民可以選出四十個議席,三十五席是地區直選、五席是新增區議會功能界別,是由民選區議員來當立法會議員。這「五部曲」方案其實是非常重要,因為這樣才可依法、依憲制來辦事。 雖然湯家驊議員去年沒有參加這所謂「公投」運動,但今天他認為設立這條法例是值得的。然而,但我想說的是,在香港是沒有「公投」制度的。余若薇議員和何俊仁議員兩位特別提及在《基本法》草擬的階段,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年期間,曾經有《基本法》第二稿有載列「公投」制度的建議。我當然知悉到李柱銘先生寫過的一篇文章,提及當年的歷史。 主席,實情是本來有一個這樣的建議,並曾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考慮過,但經審議後最終沒有被採納,亦導致香港特區在一九九○年四月立《基本法》時,未獲中央授權可在香港運作、確立「公投」制度。 在香港作這些重大,例如關乎政制的決定時是如何進行呢?就是在香港特區內達成一套共識、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案、立法會以三分二多數表決、隨後由行政長官同意,方案便可以遞交到人大常委會在北京審議。 北京擁有憲制上的決定權,但香港仍有積極和頗重要的參與。香港特區現時參與處理這些選舉制度,部分「話事權」是超越一九九七年回歸前香港作為殖民地時可以作的參與。 當年香港的立法機關逐步開始有選舉,那些「決定」是由誰作的呢?那些決定是由倫敦作的。先由英國政府修訂《英皇制誥》,然後在香港進行本地立法。如何訂定和修訂《英皇制誥》,香港是不能參與的、在香港的立法機關是不能表決的。所以現時定這些憲制安排,我們需要有多方面的共識。特區政府要和香港立法會有共識;香港特區和北京人大常委會就要有統一的看法,我們才可以完成「五部曲」。這便是我們現在的制度。我們不可以在此之上加一個「公投」制度,但我尊重大家的意見。大家希望香港可以更好,這我是明白的。香港本身的立法權亦算廣泛。順帶回應黃毓民議員,他特別提到想就《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提一些修正案。主席,在此我想向各位澄清,局方要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我們已全送交到立法會秘書處。如果大家要參考、參照,這已是可以做得到的。 在作總結前,我想再談談,梁美芬議員曾作出頗重要的發言。在多位議員中,她與王國興議員是首兩位於去年響起警號的議員,指出不可以容許這些任意請辭的動作,以進行所謂「公投」。梁美芬議員確實是很有熱誠地解釋,在《基本法》下我們是沒有公投的制度,特區政府與梁議員及多位議員就此的看法是一致的。按照《基本法》,香港已有很多非常好的安排,其實是甚麼都有。我們有「高度自治」,除了有權處理香港內部的社會、經濟、民生、財政預算、港元儲備等工作,在對外事務方面亦有很廣闊的權力──可以參加WTO(世界貿易組織)、可以與外國政府簽署自由貿易的協定、可以簽訂民用航空的協定等。 香港內部的行政、立法、司法權力是頗廣泛的。我曾於代表香港的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工作,因此曾在外國居住。作為特區,香港可以行使的權力是超越美國的州和加拿大的省。他們的個別州和省是沒有終審法院的,但我們有法院。所以,已賦予香港的權力,我們要好好珍惜。香港有自由、人權、法治,還可以邁向民主。我們現在已有普選時間表,二○一二年有「一人兩票」的方案,可以在二○一七年落實一人一票產生的行政長官;二○二○年可以落實符合《基本法》、符合「普及」、「平等」原則的普選立法會。 在經濟範疇上,我們現時與內地的合作越來越緊密。我們有「個人遊」、有《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此外,根據「十二五」規劃,中央支持香港多做人民幣服務,成為離岸人民幣中心。 主席,我提及這些要點是想說明,在香港落實「一國兩制」的範圍是很廣闊的。但作為特區,我們始終要依照《基本法》給予的權限來辦事,並要好好利用憲制下已給予我們的空間來為香港做到最好。但若要提到「公投」,我們沒有獲授權設立這制度就沒有。我們要作一些重要的決定,例如政制的改革,就要好好利用《基本法》已賦予給香港的權力,按照這「五部曲」來辦事。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1年6月30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