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新訂的第2A、2B、4A、9A、9B、16A、16B條、新訂的第37A條前新部的標題、新訂的第37A條前新分部的標題、新訂的第37A條、新訂的第37B條前新分部的標題、新訂的第37B、37C、37D、37E條、新訂的第37F條前新分部的標題及新訂的第37F條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

(一)新訂的第2A、2B、4A、9A、9B、16A及16B條:就越級上訴機制顧及向終審法院上訴或其裁決有關的技術性修訂

  首先,因為擬議的越級上訴機制容許對原訟法庭就選舉呈請所作出的裁決感不滿的一方,在取得上訴許可後,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所以《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和《村代表選舉條例》中一些相關的條文提及原訟法庭的裁决時亦需同時顧及或提述或提及終審法院的上訴或其裁决。

  故此我們提出修正案,相應修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6(1)(d)。該條現時規定如原訟法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67條裁定當選受質疑的當選人並非妥為選出,並且裁定沒有另一人是妥為選出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必須安排舉行一項補選。在引入越級上訴機制後,第36(1)(d)條須受制於擬議的第70A條,即原訟法庭對選舉呈請的裁定在上訴限期前暫緩生效;以及第72(1A)條,即如當選議員被裁定並非妥為選出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該人繼續是議員。

  我們也提出修正案,加入第36(1)(e)條,目的是規定如有人針對原訟法庭的裁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終審法院根據條例草案第7條(即擬議的《立法會條例》第70B條)裁定當選受質疑的當選人並非妥為選出,並且裁定沒有另一人是妥為選出時;又或在上訴程序在其他情況下終止時,選管會必須舉行補選。

  此外,第48(7)(a)條關於「有權在選舉中投票的人」及第60A(1)條「當選為議員」的定義中的(a)段也因為引入越級上訴機制,而作出相應修訂。

  同樣地,我們亦提出修正案第9A條、第9B條、第16A條,修訂於《區議會條例》的相類條文(即《區議會條例》第26(d)條、第29(7)(a)條及第60A(1)條「當選為民選議員」的定義中的(a)段)。

  我們亦提出修正案第16B條,對《村代表選舉條例》第13(3)(a)條作相關修訂。

(二)新訂的第37A、37B、37C、37D、37E及37F條:有關選舉申報書的輕微錯漏特定安排

  此外,我們亦建議在《條例草案》加入第37A、37B及37C條,以實施有關選舉申報書的輕微錯漏特定安排。

  這修訂是回應了立法會議員的關注,他們認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對選舉申報書輕微的錯漏事項進行的調查,耗費了廉政公署的資源,令該署用以調查其他更重大及嚴重的罪行的資源受到影響。此外,所牽涉的候選人因該署的調查而感到極不明確,其中部份候選人更須支付大筆法律費用,向原訟法庭申請寬免令。律政司及司法機構亦同樣因現行的安排而加重了負擔。

  為解決以上問題,同時鑑於本港的選舉會有愈來愈多候選人參選,我們建議將選舉申報書內有關選舉開支的輕微誤差或遺漏根據特定安排以簡易處理。

  新加入的《條例草案》第37C條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加入第37A條,訂明有關輕微錯漏特定安排適用於候選人在選舉申報書的開支及捐贈出現的錯誤或虛假陳述。有關錯誤或虛假陳述所牽涉的價值不得超過相關選舉訂明的限額。

  根據新加入的條例第37A條,候選人可在符合下述的情況下,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一份選舉申報書的修訂本,並標示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的修改:

*候選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總價值不得超過候選人在個別選舉中訂明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及

*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的修訂本須符合以下規定:

(i) 候選人在接獲有關主管當局就有關選舉申報書中的錯誤或虛假陳述的通知當日後的三十天內,提交該修訂本;

(ii) 修訂本須按有關情況附有(就選舉開支而言)發票及收據、(就選舉損贈而言)收據的副本或書面解釋;及

(iii) 修訂本附有一份聲明書證明有關內容屬實。

  根據過往選舉的數據,建議的輕微錯漏特定安排能涵蓋大部份可能與選舉開支有關的錯漏個案。

  《條例草案》中新加入的第37B條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0條,訂明任何人在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修訂本作出該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虛假或失實陳述,即屬舞弊行為。

  新加入的第37D條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1條,就主管當局須備存選舉申報書的規定作出相應的技術修訂。

  新加入的條例第37E條加入附表,以訂明為施行此新安排就有關選舉訂明的限額。

  新加入的條例第37F條修訂《電子交易(豁免)令》,使根據新加入的第37A(4)及37A(6)條,候選人提交的申報書修訂本須以紙張本提交。

  以上修訂已六月十三日法案委員會上介紹。委員會對這些修訂不持異議。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