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同志平權」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同志平權」議案的開場發言:

代主席:

  何秀蘭議員今天提出的動議辯論,是一個嚴肅的議題。我首先向各位議員闡述特區政府在這個議題上的看法。

  特區政府認為人生而平等,應同樣享有平等機會,並應在社會上致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行為。在這個原則下,特區政府一直透過不同形式和渠道,向社會各階層提倡反歧視的價值觀念。任何歧視的原因,無論是基於膚色、宗教、性別、年齡或性傾向等,都應該致力消除。政府的政策目標,是在社會建立多元包容和互相尊重的文化和價值觀。事實上,政府在過去多年推行多項措施以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享有平等機會。這些措施包括設立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這個計劃旨在資助相關的社區活動,促進不同性傾向人士或跨性別人士享有平等機會,或為性小眾提供支援服務。多年來,我們透過這計劃共資助了超過一百四十項由非政府機構舉辦的活動和提供的服務,批撥的資助金額超過七百八十萬元,當中包括講座、工作坊、話劇及音樂劇表演、展覽、印製資料小冊子、製作網頁等,對象包括教師、學生、社工、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的家人,以至普羅大眾。

  此外,政府亦進行多方面的宣傳推廣,包括製作及播放電台宣傳聲帶、張貼海報宣傳、舉辦各類公開比賽及展板巡迴展覽、製作及派發印有促進性小眾平等機會信息的紀念品予非政府機構、青年及市民等等的活動,藉以宣揚不同性傾向人士及跨性別人士都應享有平等機會的信息。

  在僱傭範疇方面,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編製了《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守則》),協助僱傭雙方自我規管,致力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措施和行為,使到不同性傾向人士均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政府不但承諾會遵照該《守則》內所載的各項良好常規,亦向私人機構推廣《守則》,鼓勵不同行業的僱主和僱員自發推行《守則》所載的措施。

  此外,政府當局亦在二○○四年九月成立少數性傾向人士論壇,就本港少數性傾向人士與跨性別人士的關心的事宜交換意見。

  代主席,我們認同我們應致力在社會上消除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行為,但我們同時留意到,社會上對應否進行立法一直存在分歧。在一九九六年政府就性傾向歧視進行公眾諮詢時,有超過八成提交意見的團體及市民強烈反對當局制定關於性傾向歧視的法例。當政府當局於二○○五年再就市民對同性戀者的看法進行意見調查時,亦有百分之三十四點五的受訪者認為政府不應在那階段立法,支持的只有百分之二十八點七。有部分人士要求政府盡早就這方面立法,但同時亦有另一部分人士基於家庭價值觀、傳統文化、宗教信仰等基本價值信念考慮,或基於對社會制度和社會資源分配的衝擊,認為影響深遠而提出反對。時至今日,這個分歧的狀況仍然存在。我們在二○○九年時經歷過就《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的討論,深刻體會到這個議題的敏感性和爭議性。

  代主席,何秀蘭議員的議案中提到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但「平等機會」和「基本權利」是兩個相關但不等同的概念。「基本權利」可以被理解為比「平等機會」涉及更闊、更廣和更深的範疇,對現行社會制度、家庭觀念、結婚和領養等權利,都會造成結構性的影響。鍾國斌議員提出的修訂案,相信亦是看到這一點。香港現時很多法例和多項政策,例如申請公共房屋、稅務寬免安排、僱員的醫療福利等,都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作為基礎。現時社會上仍有不少意見認為,如果容許同性戀者結婚或容許他們享有已婚人士的各項權利或福利,將帶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作為政府當局,我們必須小心處理這個議題。我們最重要的考慮,是究竟採取何種政策措施,較能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較能促進社會上消除歧視行為。我們不願意看到,這個議題重新在社會上挑起爭端,形成對立,對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反而會造成反效果。

  代主席,我們理解今日原動議辯論所述及的是「諮詢」而並非立法,但對不少人來說,諮詢可能是立法的開始,而且何秀蘭議員所提出的議案,除了平等機會外,更包括基本權利。據我們的資料掌握,加拿大在九十年代開始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後,於二○○五年亦立法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英國於二○○三年訂立在僱傭範疇禁止性傾向歧視的條例,繼而在二○○五年容許民事結合,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我們留意到,陳志全議員在其修訂議案中要求政府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啟動立法工作,范國威議員更要求把諮詢擴大至包括《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及不同性傾向人士的身體檢查等,而葉劉淑儀議員則認為政府現行的措施不足。

  代主席,政府當局會小心聆聽各位議員就這些提案的意見,我會在稍後時間再作回應。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