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講詞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3部的標題、第4、31至35及103條及新訂第105A、105G、106A、106F、110A、110C條前新分部的標題,以及新訂第105A至105N、106A至106F、110A、110B及110C條(關於(i)遭剔除者名單改稱及(ii)釐清處理自願取消選民登記的程序的修訂)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3部的標題、第4、31至35及103條。

  正如我在恢復二讀辯論發言時提及,因應法案委員會會議的討論,我們建議把omissions list的中文名稱「遭剔除者名單」改為「取消登記名單」,使其名稱更能反映名單的性質,即取消登記名單上的人包括(i)選舉登記主任有理由信納不再符合登記資格的選民及(ii)自願要求選舉登記主任在選民登記冊取消登記的選民。

  此修訂牽涉現時《條例草案》的第3部的標題、第4條、第34(2)、34(3)、35(2)、35(3)及103條。亦牽涉稍後將動議新增的第105A、105G、106A、106F、110A及110C條前新分部的標題,以及新增的第105A至105N條、106A至106F條和110A至110C條。在這些新增的新分部標題及條文中——

* 第13部第2A分部中的第105A至105F條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A);

* 第13部第2B分部中的第105G至105N條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B);

* 第13部第3A分部中的第106A至106E條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K);

* 第13部第3B分部中的第106F條修訂《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 第13部第6分部中的第110A至B條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 第13部第7分部中的第110C條修訂《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

  同時,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建議在《條例草案》第3部引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釐清處理自願取消選民登記的程序。我們在規例中會說明處理自願取消選民登記的一般原則,即選舉登記主任在認為有關選民已獲告知選舉登記主任擬將該選民的記項從下一份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略去的情況下,才會因應選民取消登記的要求而把該選民的記項納入取消登記名單。法例亦規定選舉登記主任收到選民已簽署的取消登記書面通知後,須以掛號郵件通知該選民,他準備將該選民的記項,從下一份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略去。此修訂牽涉《條例草案》第31(2)、31(5)、32(2)、32(3)、32(7)、33(2)、33(4)、34(1)、34(2)、35(1)及35(2)條。這些條文中本來提及「遭剔除者名單」的地方亦已經全部改為「取消登記名單」。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有關的修訂。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支持我們的建議。我懇請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