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促請下任行政長官重啟政改」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促請下任行政長官重啟政改」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正如我們很多的政策一樣,政制發展是需要有它的目標作為這項政策的內涵所在,我認為政制發展必須符合兩個原則性的目標。第一,可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第二,可以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我相信未來在議會內和在社會上討論政制發展時,均需要將這兩個原則性的目標銘記於心,設計我們的政改方案。當然,具體來說,任何政改方案都必須合憲、合法、合理和合情。 合憲方面,香港是一個特別行政區,我們屬於國家其中一個地方。剛才梁國雄議員提到單一制國家,的而且確,(單一制國家)相對於聯邦制國家的權力來源和權力配置是不盡相同的。單一制國家的權力來自中央,然後授權予地方;聯邦制國家則由地方授權予中央,即是聯邦,當中最大分別是剩餘權力及授權問題,以往在政改的討論中已詳細(闡述),我不需要多說。不過,分別或重點是,我們的憲制安排、政治制度的改變,以至特首的任命等,均從授權而來。我們的授權是從國家而來,大家可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指國家在有需要時可設立特別行政區,當年已達成此事;至於特別行政區內的制度,根據憲法,均由中央決定我們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所以在合憲或憲制的角度而言,任何政改方案都要將國家主權和關於政治制度的決定權放在應有位置。 主席,在合法方面,當然要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以及在《基本法》延伸方面,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每一次啟動政改時的相關決定,來作為依歸。如果大家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等,特別是第四十五條,我在開場發言亦提到,合法的其中一個要求是要符合《基本法》內的設計。剛才說過,授權是來自中央,所以整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有三部分。第一個是提名、一個是選舉,一個是任命。根據這個授權,提名權將來會授權於提名委員會,而並沒有授權予其他渠道,所以任何提名方式如果是超越提名委員會的話,都是不符合憲制及法律要求。選舉權將來會是「一人一票」、合資格選民的普選;任命權方面,則授權予中央人民政府作出相關任命。 主席,在合理方面,大家都知道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雙首長,即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亦同時是特區的首長;行政長官是雙負責的,要對特別行政區負責,亦要對中央負責。由於行政長官的身分、權力和責任的重要,加上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的體制,對特首的產生辦法有較高的要求,我認為這是一個合理的看法。 最後一點是合情,「情」有幾方面。第一是國情,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闡述(general comment)中提到,《公約》沒有規定全世界所有國家也要實行同一個政治制度,而是需要根據歷史、文化及社會情況等因時制宜及因地制宜。故此,在合情方面,我們不能盲目追求一個單一制度,而是要符合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情況,特別是剛才提到的憲制情況和法律要求等。合情的另一個「情」是民情。主席,市民當然非常希望早日實現「一人一票」普選,包括我自己,可惜的是兩年前在議會中被否決。不過,民情方面除了是希望早日實現「一人一票」之外,我認為更大的民情是希望社會能夠繁榮穩定,正如我剛才所講的原則性目標,而且在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過程中,我相信市民都希望能夠有一個依法、循序漸進和務實、踏實的安排,相信市民最不希望原地踏步,而是希望有所進步,所以將來在設計政改方案時,希望議會可以留意民情這一點。最後是社情,剛才有議員提到香港現在,特別是下一任政府,是否應該以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為主?政制發展由於在政治上比較敏感,亦會引起很大的爭議,是否應該暫緩呢?這個當然有待下一任政府和特首決定,但我個人認為,其實經歷了過往幾年政改所引起的紛爭和矛盾,大家可能要「停一停,諗一諗」,冷靜下來,汲取上一次失敗的經驗和教訓,然後才考慮重啟,似乎效益會比較好。在此之前,最近社會上吹起和解、溝通等的氣氛,我認為這些都是好事,希望和解的氣氛能夠持續及發揚光大。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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