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議員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志全議員動議的「研究制訂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的政策」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代主席: 今日我感謝議員就此議案發表很多不同意見,亦細心聆聽27位議員所提出的意見,可以看到議員除了環繞今日陳志全議員提出的議案題目提出意見外,亦提出了很多其他方面的問題。 歸納起來,從今日的討論中可看到三個層面的問題。第一,有關就同性婚姻立法的問題;第二,透過民事結合的制度,讓同性伴侶可以享有在婚姻制度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第三方面,關於性小眾人士所遇到的歧視問題,希望可以就反歧視立法進行諮詢。可以看到議員的發言是環繞剛才所提的三個層面,大家提出很多不同意見,有贊成的,亦有反對的。我留意到有議員覺得從一個爭取平等權利的角度,應推動有關這方面的工作,包括立法工作;亦有議員關注性小眾人士在實際生活上可能面對的各種困難、所遇到的問題,或在消除歧視、促進平等機會時,需要透過立法才能處理的問題。同時,我留意到有發言的議員擔心,這議案所提出制訂的政策,或再立法時,或會為同性婚姻打開缺口,亦擔心立法對社會的價值觀和倫理等各方面帶來影響,以及立法後實際所衍生的問題,包括逆向歧視、領養和教育等方面的問題。議員在不同角度、不同取態上表達的意見,均有助我們就此議題進行討論。 代主席,特區政府致力消除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一直透過不同形式和渠道向社會各階層提倡反歧視的價值觀念。消除歧視需要社會大眾共同努力,過程中各方持份者需要互相理解、尊重和包容,以務實的態度促進同性伴侶的平等機會。在剛才的發言中,反對原議案的議員均提到香港現行的婚姻制度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作為基礎,有關婚姻制度受香港法律保護,並應予以尊重。事實上,婚姻是組織家庭的基礎,婚姻後雙方皆共同承擔着建立家庭的責任,包括照顧伴侶、生育、教育和撫養下一代等。重視家庭是政府的核心價值之一,我們一直都支援和鞏固家庭,以促進家庭成員的福祉為重。 根據現時《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直系家庭成員是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構成關係的人。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締結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在法律上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民事結合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剛才有議員,包括葉劉淑儀議員,提到現時《婚姻條例》的歷史背景,當中提及基督教或大公教會所說的婚姻制度的觀念和源起。縱然如此,我亦看見在現今世界,確實在很多不同地方有這種緣起、背景、觀念和制度,他們透過社會上相關的法例去實踐,當中並不局限於本身宗教背景很強的地方。正如剛才幾位議員,包括梁美芬議員、涂謹申議員、鄭松泰議員、鄭泳舜議員等,均提到此議案牽涉到社會主流價值觀,牽涉婚姻制度本身,亦會牽動到整個社會制度。因此,涉及這些課題,任何改變將會對社會帶來重大和深遠影響,亦無可避免地對現行婚姻和家庭制度帶來衝擊。因此除非社會上就處理此議題的方向達致明確共識,否則我們不能亦不應輕易作出制度上的改變。 香港是自由、開放和多元的社會,我們對於不同意見、立場和個人喜好皆尊重和包容。我們理解雖然社會對同性戀這個議題的態度已比以前較為開放,但是否已達到可以接納同性伴侶締結法律承認的伴侶關係的程度,社會上明顯是存在分歧的。就議員今日所提出的意見,可看到這個分歧。我們需要顧及香港社會一般人對家庭或婚姻的觀點都是建基於我們的歷史、傳統、文化、根本價值觀和信念,部分人亦對婚姻制度的改變、對社會制度和社會資源分配所帶來的衝擊存在憂慮。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套用在香港身上。事實上,目前在世界上承認民事結合的地區亦只有大約30個,當中亞洲有中國台灣部分地區和日本部分地區。 就今日的原議案和修正議案所觸及關於「部分權利」的觀點,政府的立場是,締結婚姻的基本權利是建立於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基礎上。在不影響這基本原則下,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指出,有意見認為政府可以通過政策的改動或提供資源等支援性小眾面對的實際困難,事實上政府當局在可行的情況下一直盡量在個別範疇作出有關安排:例如受暴力影響的同性同居人士可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其同居伴侶的騷擾;在領取骨灰方面,根據《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當中「訂明申索人」的定義亦包括「相關人士」,即是在緊接該死者逝世的日期前,與該死者在同一住戶內生活;及在該日期前,與該死者在同一住戶內已生活最少兩年。同性朋友假若符合以上定義的身分可以提出申索,要求交還骨灰,而有關身分並不需要申索人與死者有任何血緣或婚姻關係等;領取已故伴侶遺體方面,醫管局轄下醫院的病房醫護人員會請離世者的親近人士,例如配偶、家庭成員、朋友和照顧者等,領取離世者的遺體,公立醫院會為離世者的親近人士提供適切的協助,以助他們處理有關領取遺體的事宜。至於同性伴侶作為醫療接受人的代決人方面,根據《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如醫護接受者年滿16歲而無能力給予參與同意,則有關申請須由該接受者的代決人提出。條例亦指出,如醫護接受者年滿16歲,代決人亦包括其家人或與其同住的人士,而該家人或人士在有關時間是陪伴該接受者。至於遺體器官捐贈事宜,根據有關條例,有意死後捐贈器官的市民,除了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登記捐贈意願外,應該告知家人捐贈器官的意願,因為即使登記了捐贈器官,公立醫院也會徵詢親近人士(例如親屬或照顧者),並會尊重他們的最終意願,在取得親近人士捐贈共識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捐贈手術。而在生人士器官捐贈方面,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目的是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並限制在生人士之間的人體器官移植和進口人體器官的移植。故此,有關決定必須由本人作出。 代主席,特區政府會繼續透過不同的措施推動消除社會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當中包括:
至於有議員提出政府應盡快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展開諮詢,正如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指出:「我們目前正研究其他地方以立法及行政措施推行反歧視措施的經驗,工作預計可於明年上半年內完成。研究結果會提供更多資料,有助對社會就應否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及跨性別人士免受歧視這個課題作深入、理性的討論。」 我們認為從社會整體以至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利益着眼,最重要是透過合適的措施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促進消除性傾向歧視。如果我們在社會仍然存有重大分歧的情況下,便着手研究制訂同性伴侶締結法律承認的伴侶關係的政策,將無可避免地在社會上造成爭議,反而會對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平等機會的工作造成反效果。特區政府會繼續與議員們和持份者就這個複雜、具爭議及對社會制度和主流價值觀造成重大影響的議題保持溝通。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3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