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與選民溝通的渠道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譚香文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與其選民溝通的渠道,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附屬法例訂明,任何人不得為與選舉無關的目的,使用載於選民登記冊內或共摘錄中與任何人有關的資料,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有關的附屬法例,容許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在其任內使用該等資料,供其與選民溝通之用(例如發放與其議會工作相關的簡訊);

(二) 鑑於有一專業團體拒絕為其所屬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向其成員發放簡訊,理由是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使用其個人資料作此用途下,此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政府是否知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會否發出指引或制訂其他措施,方便議員與其選民溝通;及

(三) 政府會否考慮制訂措施,方便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與其選民溝通;若會,措施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所訂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A)第二十一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B)第四十一條,選舉登記主任可將已發表的選民登記冊的摘錄「為與任何選舉有關的任何目的」而提供予他認為適當的人。該等規例進一步列明,任何人「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收錄於選民登記冊或其摘錄中的資料,均屬違法。以上條文旨在以下兩項考慮間求取平衡:即一方面有需要為與選舉有關人士(如候選人及支持他們的政治團體或政黨)提供關於選民的基本資料,以協助其規劃及處理與選舉相關之活動;另一方面有需要保護選民的個人資料及保障私隱。

  若要把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給予立法會議員供其於任內與選民保持溝通(如派發有關議員工作之通訊),而有關溝通並非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這將需修改法例。由於登記冊上載有選民姓名和地址,任何修訂法例的建議都必須謹慎考慮。其中,與保護個人資料及保障私隱有關的事宜必須徹底處理。在這方面,我們現時並無計劃提出任何修訂法例的建議。

(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私隱。除非條例准許,資料使用者不得作出違反條例附表一所列的保障資料原則的作為或從事違反該等原則的行為。保障資料第三原則(限制使用原則)要求資料使用者在未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前,不得把資料用於與收集資料目的不符或沒有直接關係的目的。就問題所述的個案而言,應由作為資料使用者的專業團體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把持有的個人資料用於某一特定目的。

  為了促進各界認識及遵守條例條文,私隱專員曾向公眾發出多份有關條例條文的資料單張及指引,當中包括限制使用原則。

(三) 立法會議員的薪津安排內,其中項目包括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及其他一次過撥款津貼。議員可申領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以應付辦事處運作、員工開支及其他支援服務的開支。此外,一次過撥款津貼中亦包括一項供議員開設辦事處之用。除了上述津貼,政府亦向每一位議員提供一個免租金的中央辦事處地點。

  不論是經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均同樣獲上述資源,以協助他們履行工作,包括與其所屬之選民溝通。個別議員可自行決定如何使用該等資源,以履行他們的工作。


2006年11月2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