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訂定法律基礎的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建議修訂《區議會條例》,為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訂定法律基礎。

  《2006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十二月八日)刊登憲報,於十二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

  政制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說:「在選舉中給予候選人財政資助,最先在二○○四年立法會選舉中推行。為鼓勵更多有志服務社會的候選人參與公共選舉,並創造一個有利香港政治人才發展的環境,我們建議把財政資助計劃擴大至區議會選舉候選人。」

  他說:「我們曾在今年四月至七月『區議會角色、職能及組成的檢討』(區議會檢討)的公眾諮詢期間,就擬議的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徵詢公眾的意見。建議獲廣泛支持。」

  根據條例草案,就有競逐的區議會選區而言,候選人可獲得的資助額為每票十元,以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至於自動當選的候選人,計算資助額的方程式是將有關選區的已登記選民數目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十元,並以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除了資助額不受候選人的選舉開支與選舉捐贈之間的差額所限外,用以計算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額的方程式,大致上與現時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所採用的方程式相同。

  發言人說:「我們在考慮過較早前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和公眾人士時收到的意見後,建議不把候選人接受的選舉捐贈納入計算候選人財政資助額的公式中。我們亦會就着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財政資助計劃作出類似的修訂。」

  條例草案獲通過後,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制定規例,訂明計劃的詳細運作程序。有關計劃將自二○○七年區議會選舉開始實施。



2006年12月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