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為一個獨特地區而度身訂造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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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出席一個基本法國際研討會時的致辭要點:
引言
「一國兩制」的構想是為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而設計。這個構想在一九九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得到實踐。九○年代初,當首次提出這個構想的時候,很多人質疑其可行性。一九九七年回歸至今已經十年了,外國政府、國際傳媒,如時代雜誌,以及香港市民均同意,這構想是可行的,而且是行之有效。
獨特的構想需透過獨特的方式體現。我希望藉今天的機會,向各位提出為這個屬中國一部分的獨特地區度身訂造的制度的三個特點。
終審法院
香港所擁有的高度自治權,比在聯邦制下的省和州所享有的還要高。香港可以自行處理對外事務,例如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及簽訂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等。加拿大的省和美國的州就沒有這些權力。
我們也擁有終審權。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的終審法院是所有源自香港的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案件絕不會交由北京判決。
香港作為一個非主權的地區,擁有本身的終審法院,是一個非常獨特的安排。
在審理案件時,終審法院是香港法例及香港普通法的最終仲裁者。此外,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解釋《基本法》中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文。過去十年,法院審理的案件涉及《基本法》內約三分之一的條文。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不過,任何由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都不影響終審法院已作出的判決。
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及對案件的終審權兩者的分野,也同樣是一個獨特的安排,為的是要配合香港的獨特情況。
這個安排讓香港可行使最大程度的自治權以維持司法獨立,也讓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得以演進。
在一九九九年,我們有需要行使上述兩項權力。人大常委會就中國內地出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對《基本法》第24條作出了解釋。有關解釋將來亦適用。
與此同時,為了維持終審法院的終審權,我們容許數千名與一九九九年一月法院所作裁決有關的申索人取得居留權。事件中兩方面的權力都得到尊重。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成立以來,終審法院已經成功奠定其地位。來自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的資深法官出任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令我們獲益匪淺。他們的參與確保香港的司法制度繼續在國際上享有崇高的地位。
目前,終審法院每年審理約一百宗案件,是一九九七年之前樞密院所審理案件數目的兩至三倍。
由此可見,普通法及司法獨立的制度在香港得以蓬勃發展。
內閣模式的政府
在一九九七年以前,香港政府的局長由公務員出任。為了確保延續性,這個制度在回歸後繼續沿用。
我們在二○○二年作出改變,透過引入政治委任制度採納了內閣模式的政府。自此香港特區政府的司長及局長的任命為五年一任,即與提名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五年任期一致。所有司長及局長也獲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
透過這個安排,所有司、局長願意恪守集體負責的原則。此外,司、局長會就其政策範圍的成敗負上政治責任。
這個制度令香港行政機關的設計更貼近世界各地的民主政府。
我們亦計劃增設兩層政治委任層級,包括可協助局長代表政府在立法機關發言的副局長,以及可代表局長與政黨及其它組織聯繫的局長助理。
我們的政策是,容許具政黨、公務員、商界、專業界及學術界背景的人士加入我們的政治團隊。長遠而言,這可讓特區政府與不同政黨及社區組織建立政治聯盟。
這個政治委任制度的演進,顯示了《基本法》一方面訂明五十年不變,但另一方面又賦予我們足夠空間,讓新的安排及制度作演進。
普選
談到新的發展,我必須提及在三月進行的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期間,作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曾蔭權先生,已承諾在未來五年,即二○○七至二○一二年之間,會處理普選的問題。
我們致力就香港選舉的模式、路線圖和時間表尋求一套答案。為協助達至這目標,我們在二○○七年七月一日第三屆政府組成後不久便會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
我們會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希望在香港社會形成共識。這並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所提出的任何一套最終方案,我們希望可爭取到六成的市民支持。與此同時,這一套方案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北京人大常委會的認同。
因此,我們須處理幾個政制方面的難題。不過,我相信既然香港能應付一九九七年回歸這個歷史性的挑戰,我們也定能處理好二○○七年民主發展的事宜。香港是一定有能力迎接這一個挑戰!
完
2007年6月2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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