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政府根據《基本法》處理特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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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在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政制事務局局長(局長)上月在北京與中央政府官員會面後,隨即向傳媒發放一份供策略發展委員會轄下的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討論的文件。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局長在訪京期間有否就上述文件的內容與中央政府官員商討;若有,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有否評估這做法會否損害本港落實「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及
(二)當局過去曾就哪些政策與中央政府商討後才予以發表;商討的詳情及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政制事務局局長是應外交部的邀請,於五月二十一至二十五日訪問內地。該次訪問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外交部之間的既定互訪安排進行,目的是加強彼此的溝通和交流。
至於五月二十六日策略發展委員會(策發會)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討論的文件,一如政制事務局局長在訪京其間向香港傳媒表示,特區政府並沒有在策發會秘書處發出文件前與中央政府官員談及文件的內容。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通過《基本法》授予的。特區政府一直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處理特區的事務。
特區的設立及其政治體制的設計,都是由中央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透過制訂《基本法》作規定的,因此,中央有憲制權責審視及決定特區的政制發展。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如果我們要修訂兩個附件改變有關產生辦法,必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目前關於特區的政制發展事宜,正在香港內部透過策發會作討論。策發會的管治及政治發展委員會剛在上個月的會議就有關普選的原則和概念的討論作總結,接下來會開展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可能模式的討論。策發會的目標是在明年年初就討論作總結。有關討論的總結可作為展開下一階段工作的基礎,我們也會向中央反映有關結論。
完
2006年6月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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