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開支限額規例明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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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將於明日(十一月九日)在憲報刊登。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條所制定的,規例訂明行政長官選舉的開支限額為九百五十萬元。
政制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八日)表示:「把選舉開支限額定在這個水平,可讓行政長官候選人運用足夠資源向市民介紹其個人及宣傳其競選政綱。」
發言人繼續說:「九百五十萬元只是最高限額,候選人可自行決定實際開支款額及開支類別,但所有開支的總數不得超逾這個最高限額。」
發言人補充說:「行政當局在制定規例前,曾與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
規例將於十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以如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程序審議。
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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