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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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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選舉申報書的查閱和抄錄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本人收到不少市民投訴,他們表示最近前往選舉事務處查閱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就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提交的申報書時,只獲准閱覽而不准抄錄詳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選舉事務處過往曾否容許公眾人士抄錄候選人的申報書詳情;若然,為何就剛過去的行政長官選舉採取不同的做法;

(二)公眾人士抄錄候選人提交的申報書詳情是否違法;若然,有關條文的詳情是甚麼;若否,會否考慮讓公眾人士這樣做;及

(三)會不會考慮將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交的申報書的複本上載政府網站,以便公眾人士查閱有關詳情;若會,何時落實;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單議員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關於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份,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選舉事務處會在選舉結果公布後一年之內,把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備存於辦事處,而副本可供公眾查閱。公眾亦可以要求提供選舉申報書或其任何部分的副本,惟該人須支付複印費。由於法例並無明文容許或禁止查閱者「抄錄」選舉申報書的內容,選舉事務處以往採取較審慎的做法,並不容許查閱者抄錄選舉申報書的內容。但因應最近公眾就有關做法所提出的意見,選舉事務處經詳細考慮之後,已經放寬有關規定,容許查閱者抄錄選舉申報書的內容。

就問題的第三部份,選舉事務處目前沒有安排將候選人提交的申報書的表格複本上載網頁。現時把選舉申報書存放於選舉事務處供公眾查閱、抄寫及取得副本的安排,已經提供足夠透明度,亦符合法例的要求。至於將來會否作這樣安排,這問題須作進一步考慮。若採取任何此等安排,必須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規定。



2007年4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