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瑞麟說:中央在政制事宜上有憲法層面角色

  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二月十二日)說,在政制事宜上,中央是有憲法層面的角色的。

  他表示在「一國兩制」之下,《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高度自治,而非全面自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得到人大常委會的批准。

  林瑞麟今日出席由思嶼F策研究所、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香港民主發展網絡及香港民主促進會聯合舉辦的一個名為「安定、繁榮與民主」的研討會上致辭時,作出以上表示。

  他說,我們須依照《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規定的程序來處理政制檢討,即任何建議須經過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和行政長官同意,並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林瑞麟說,香港回歸後,各方面的制度得以維繫,全面落實「一國兩制」,這些成果得來不易。

  他指出「一國兩制」保障了香港的安定、繁榮。例如:

  第一,法治方面,在回歸後,香港可繼續沿用普通法制,亦成立了終審法院。現有的終審法院可以處理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案件。

  第二,香港是個國際城市,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可自行處理多項對外事務。

  因此,香港得以繼續參與三十多個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貿易組織。同時,二百多條的多邊協議繼續適用於香港。

  第三,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回歸後香港繼續使用港元,並擁有自己的金融制度。

  此外,香港特區護照為港人到外地經商旅遊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現時持有特區護照可免簽証到超過一百二十個國家和地區。

  林瑞麟指出,《基本法》有關政治體制的規定與其他條文的原意基本上同出一轍,都是有助於保持香港的安定繁榮。

  《基本法》為回歸後首十年的政制發展定下了藍圖,其原意是要給予香港十年的穩定期。根據《基本法》,香港的選舉制度可以循序漸進地發展,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最終達致普選的目標。

  林瑞麟說,在《基本法》的設計下,香港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各方面的制度得以維繫,並且是有新的發展空間的。

  今年六月,經磋商後香港和內地簽訂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是一明證。

  他表示,當年在簽訂《中英聯合聲明》及制定《基本法》時,沒有人想過香港會與中國內地可簽訂自由貿易協議。

  但由於《基本法》容許香港保留世貿成員的身分,並且國家亦已加入世貿,此事得以促成。

  林瑞麟說,所以,「一國兩制」是有動力的,可因應時代發展為香港制定新安排。

  他表示經濟方面可以向前發展,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的政制也是有空間發展的。

  他又說,行政長官在國慶演辭中亦已表明,按照《基本法》推動本港民主向前發展,是本屆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林瑞麟認為在處理政制檢討時,只要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和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可以一方面推進民主的進程,另一方面亦可以繼續維持香港的安定與繁榮。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