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出席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紀念《基本法》頒布十四周年──政制發展研討會」演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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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二十七日)出席香港島各界聯合會「紀念《基本法》頒布十四周年──政制發展研討會」演辭全文(只有中文):
黃守正會長、羅景雲副主席、王如登部長、葉國華先生、各位嘉賓:
我非常多謝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和香港廣東社團總會邀請我出席今天的研討會,紀念《基本法》頒布十四周年,讓我們有機會溫故知新。
自從《基本法》在一九九○年訂立後,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祖國,有目共睹的是《基本法》為香港解決一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也為每一個香港市民維持我們的生活方式不變,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維持香港各方面的制度,對於這些我相信大家都是珍惜的。
推廣《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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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的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前幾個星期進行了內部討論,為今後推廣《基本法》定了三個方向。
第一、我們有決心更全面覆蓋《基本法》的內容,全面向香港市民介紹《基本法》的歷史和《基本法》訂定的過程。我們認為香港社會須不斷加深對「一國兩制」的認識,也會將「一國」的概念融入新一套的推廣活動中。
第二方面,我們認為《基本法》的推廣工作要與國民教育工作掛鈎,通過不同活動加強香港市民對國家的認識,例如舉辦國旗、國徽展覽;教育統籌局也會繼續在不同學校進行國民教育的工作。
第三方面,我們也要加強、加深、加濶民間組織從下而上配合特區政府在香港社會內部持續推廣《基本法》的工作。
《基本法》是香港憲制層面的法律,對香港來說有着根本性的作用和重要性。我們必須加深認識和抓緊對《基本法》的理解。
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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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月特首在施政報告宣布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後,在香港社會帶動了就《基本法》中關乎政治體制的原則和法律程序問題的討論。
昨天我們收到中央的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四月期間召開的會議將討論《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這些主要關乎附件一和附件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的有關程序問題。
面對這個決定,香港市民可能不完全理解,為什麼解釋《基本法》是處理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讓我們從不同層面理解一下。
首先,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人大常委會是決定香港特區成立後香港各方面的制度,這包括香港在《基本法》中擁有的政治體制。另外,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所以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作出解釋完全合憲、合法。
另外一點須理解的是關乎政治體制和產生辦法的修改,是有中央和特區關係的環節在其中。人大常委會就這些問題是絕對有決定權和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的。
試想一下,因為這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是關乎中央與特區關係,如有一天有這類問題帶到香港特區的法院。香港的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本身都不可以自行處理這些案件。在作出最終判決前,香港終審法院須對有關問題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提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所以,為了早日有一個清的決定,人大常委會就這些問題作出解釋是對香港有利的,對我們處理政治發展有利的。
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是為香港解決一個實際問題。就我們處理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法律程序問題,我試舉兩個例子。
在座對《基本法》有認識的都知道,附件一第七條談及「二○○七年以後」各任特首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根據一個程序去做。我們在做了詳細研究之後,特區政府的看法認為「二○○七年以後」包括第三屆選出的行政長官,但是社會上有不同意見,在座各位所代表的團體也有不同看法,胡(漢清)大律師剛才也提及兩類意見。這些問題如不解決,我們怎樣可以向前行呢?
另外一個例子是《基本法》附件二,講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附件二有很清楚的決定,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六十位議員的組成如何劃分,但第三屆以後沒有列明第四屆如何組成。倘若今日我們對第四屆立法會的組成不能達成共識,是否會有「法律真空」?仰是繼續沿用第三屆的組成?我們認為可以在此情況下,沿用第三屆的組成,但是這只是特區政府的初步看法,總得要有一個具法律權力最終的解釋和訂定,今後推動政制發展的工作才可以有根據、有法律可循。
所以人大常委會今次決定為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妥善處理而作出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解釋,是絕對有利於我們今後政制發展工作的推動。
昨日有人問,為何人大常委會決定主動釋法?我想談談一些歷史。據我有限的理解,這不是人大常委第一次主動釋法、主動為香港釋法。
在一九九六年回歸前,有見回歸後《中國國籍法》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香港實施,人大常委會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作出解釋。因為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社會環境,有許多香港人移居外國,擁有外國護照,有見及香港特別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人大常委會就《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作出了解釋,容許香港市民可以擁有外國的旅遊證件,同時也維持中國國籍,(於是)我們也可以繼續沿用香港特區護照,現在也可以免簽證,到許多地方旅遊。香港市民對此歡迎,因為這為香港解決了一個實際問題。今日人大常委會決定解釋附件一和附件二,也是為香港解決一個重要和實際的問題。
對於法律程序的見解,過去兩個多月我們見了七十多個團體和個別人士。他們對《基本法》關乎政治體制的程序問題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但是,我想強調兩點。今次作法律解釋,不會影「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這些《基本法》賦與香港的重要安排。第一,香港的政治體制,包括兩個產生辦法,不屬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宜。第二,正如我剛才所說,憲法及《基本法》有關條文賦予人大常委會有釋法的權力,既然如此,不可能採取一個立塲,說釋法影「高度自治」,說釋法破壞「一國兩制」,或者說釋法會影響、損毀香港的法律精神。
如果是合憲合法的行動,怎可能會影響「高度自治」、「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呢?不可能。
《基本法》為香港的司法、法律制度作出了特別和有利於香港的安排。我在八○年代去過英國,代表香港在駐外的辦事處辦事;九○年代我去加拿大為香港成立一個經濟貿易辦事處,也是代表香港。我在外國的法區工作看得很清楚,這些普通法區例如加拿大對憲法的解釋權,和對案件的審議權都經由其最高法院處理。但是香港回歸以後,「一國兩制」下有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一是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另外是內地的法律制度。當然香港的普通法制度是源於國家為香港立的《基本法》,保留普通法的制度,我們才可以繼續沿用香港的普通法。但是有這兩種的法律制度,《基本法》給予我們特別的安排和規定,香港的終審法院對於在香港的案件擁有終審權,香港的案件永遠不會帶到人大常委會審議。如果有某公司欠另外一間公司數百萬元,這些合約的紛爭永遠只止於香港的終審法院,案件不會拉到北京審理。終審法院如果在審議案件時,案件內容牽涉《基本法》的條文時,《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容許香港法院包括終審法院解釋和實施《基本法》有關條文。但是是有些規範的。如果是牽涉到中央特區關係的,終審法院在作最終判決前,是要向人大常委會申請一個《基本法》的解釋。但是,最重要一點是,香港的司法制度、香港的終審法院可以有對香港案件終審的權力。但是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最終的解釋權根據憲法和《基本法》始終是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所以因為香港情況如此特別,便有這套特別安排,《基本法》是香港憲制層面的法律文件,在香港案件由終審法院終結審議,但《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屬於人大常委會的,由始至終都是這樣的安排,大家千萬不要誤解,釋法行動是完全合法、合憲的。
下星期二(三月三十日)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會到深圳會見人大常委會的代表,屆時我們會呈交有關《基本法》法律程序的報告,之後我們也會作出公布。我們會闡述過去兩個多月從香港社會不同階層、不同團體和個別人士收到的意見,特別專注的是法律程序的意見。
原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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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跟大家談兩方面:「均衡參與」和「行政主導」。
姬鵬飛主任一九九○年把《基本法》立法草案提交人大會議時強調,香港的政治體制必須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回歸後,立法會內的功能界別的議席,就是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所以,如果我們要考慮是否需要改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我們需要確保「均衡參與」的原則繼續沿用。
就「行政主導」的原則,我想提幾點。「行政主導」是香港回歸前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其中一部分,而在《基本法》的草擬過程中,「行政主導」這個概念是融入了《基本法》。我舉四、五點為例。
在「行政主導」的原則下﹐由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案由我們編製,絕大部分的法例草案除了少部分私人條例草案也是由特區政府提出的,立法會通過了法案後需要行政長官簽署後才可以生效。《基本法》也規定行政長官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向香港特區負責。只要繼續堅持和沿用「行政主導」的原則,才可以有一個行政長官向中央和特區負責。所以如果我們要處理政制發展的議題,考慮改變兩個選舉的產生辦法,我們必須維護和加強「行政主導」的原則。
目前專責小組集中精神做好有關《基本法》中程序問題的報告,下一步會檢討過去兩個多月收到的關於原則問題的意見,包括剛才我講的兩方面原則,我們再做好下一份的報告。
總括而言,香港的民主進程根據《基本法》已經啟動了,回歸後《基本法》賦予香港社會的民主成分是高於以前任何一個年代。我們須好好珍惜已經擁有的,也以《基本法》為基礎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這是必然正確的道路,也容許香港根據《基本法》行的民主道路,愈走愈寬、愈走愈廣。
多謝大家。
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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