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聞公報

border image
立法會:《2004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動議修訂《2004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謹動議修訂《2004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下稱《修訂規例》),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印載。

  《修訂規例》是於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隨後由已經成立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現在小組委員會已經完成相關的審議工作。

  《修訂規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制定,主要目的有三個:

  (一)就地方選區的分散點票安排作出規定;

  (二)令現有處理問題選票的程序更完善;以及

  (三)刪除有關選舉委員會的一切提述,以反映第三屆和及後立法會整體組成的轉變。

  《修訂規例》也同時就另外兩條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作出同樣修訂。

  在審議《修訂規例》時,小組委員會討論的主要範圍,圍繞選票保密性和分散點票安排這兩方面的問題,並且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下稱《規例》)的相關條文提出意見。

選票保密

────

  小組委員會留意到早前傳媒報導有人涉嫌施用脅迫手段試圖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對選票的保密性表示關注。有委員建議選管會應該採取進一步措施,防止選民在投票站內利用配備攝影功能的流動電話拍攝選票。

  特區政府致力維持選舉的公平、公開、公正。現行法例已經明確禁止任何與選舉有關的舞弊行為。《規例》第45(1)條亦訂明,任何人如果違反投票站主任的指示,在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傳呼機或任何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即屬違法。此外,《規例》第45(2)條亦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明示准許的情況下均不能在投票站內拍攝。一如既往,選管會會與廉政公署緊密合作,確保九月份的立法會選舉公平廉潔。

  為了回應小組委員會的關注,我們建議提高《規例》第45(2)條的刑罰,以增加阻嚇性。現時任何人如違反《規例》第45(2)條的規定,即在沒有明示准許的情況下在投票站內拍影片、拍攝、錄音或錄影,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在考慮過委員會的建議後,我們建議把觸犯第45(2)條的監禁刑期由三個月增加至六個月。我們亦建議同時將《規例》中保障選票保密的條文(即第96條)的監禁刑期由三個月增加至六個月。至於《規例》第45(1)條有關在投票站內使用電話或其他器材作為電子通訊的刑罰,則不會作出任何更改,仍然維持罰款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

  選管會會採取行政措施鼓勵選民在投票站內關掉電話。投票站人員在向選民發出選票時,會勸喻選民把流動電話關上。此外,投票站內會張貼更多顯眼的標示提醒選民必須關掉流動電話。

  為配合上述措施的實施,選管會會拆除投票間前面的布簾,以方便投票站工作人員、候選人及其代理人監察選民在投票間的一般行為。投票間外的地上會劃上黃線,當有選民在投票間填劃選票時,其他選民不能夠進入或停留在黃線範圍內。一般情況下,黃線會劃在投票間以外最少一米的地面上,如投票站的布局容許的話,我們會把距離拉闊至二米。

  政府會繼續宣傳,提高公眾對保障選票保密的各項安排及法則的認識,確保公眾更加了解對付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各項措施,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有關條文。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如果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以誘使另一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人投票予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分散點票安排

──────

  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有少數委員對分散點算地方選區選票的新安排,可能令他人容易得悉個別投票站的選民選擇表示關注,但大部分委員支持該項建議。雖然選管會不認為選票保密性會因為分散點票安排而受到損害,不過,鑑於有一部分委員的關注,選管會同意將用以界定「小投票站」的登記選民人數設定由二百名提高至五百名。所有登記選民人數少於五百名的小投票站的選票須運送到一個大點票站,與大點票站的選票混合,然後才進行點票。估計九月份立法會選舉中,登記選民人數少於五百人的投票站約有十七個。選管會認為將十七個小投票站的投票箱送往大點票站所涉及的運作問題是可以應付得到的。

其他修訂

────

  政府提出的議案也包括了其他方面的修訂,例如改善地方選區重新點票的安排,以及一些技術上的修訂。

  我在動議提出建議修訂,已經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我謹此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副主席黃宏發議員以及其他委員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我亦希望藉此機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許長青議員在過去一年,帶領小組的工作,亦趁此機會,祝願他早日康復。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訂。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二○○四年七月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