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恢 復 二 讀 《1999年 立 法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致 辭 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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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女 士 ﹕
我 動 議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1999年 立 法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修 訂 《立 法 會 條 例》, 按 照 《基 本 法》 中 有 關 的 規 定, 為 二 000年 舉 行 的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確 立 法 律 基 礎。
政 府 在 二 月 初 把 條 例 草 案 提 交 給 立 法 會 審 議。 立 法 會 為 這 條 例 草 案 成 立 的 委 員 會, 一 共 舉 行 了 二 十 三 次 會 議, 仔 細 審 議 了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文。 對 於 條 例 草 案 能 如 期 在 立 法 會 休 會 前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我 要 在 此 向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夏 佳 理 議 員 和 其 他 三 十 多 位 委 員 致 以 衷 心 感 謝。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提 出 了 不 少 寶 貴 的 意 見, 我 們 亦 一 一 細 心 考 慮, 接 納 了 多 項 建 議, 並 擬 備 了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今 日 立 法 會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去 處 理 許 多 由 議 員 提 出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修 正 方 案, 我 首 先 要 明 確 表 示, 政 府 是 完 全 尊 重 立 法 會 制 訂 《議 事 規 則》 的 自 主 權, 但 政 府 早 於 去 年 對 於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涉 及 《基 本 法》 的 條 文、 應 用 於 立 法 會 運 作 時 的 處 理 方 法 是 表 示 有 所 保 留 的, 我 認 為 有 需 要 將 政 府 的 立 場 記 錄 在 案。
選 舉 冷 靜 期
《1999年 立 法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各 項 選 舉 安 排, 都 是 政 府 經 過 詳 細 檢 討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安 排 及 有 關 的 政 策 後, 認 為 最 適 合 用 於 在 二 000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才 決 定 採 用 的。 當 中 不 少 都 是 在 歷 屆 選 舉 中 行 之 有 效 的 安 排。 其 中 有 關 拉 票 活 動 的 管 制, 便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例 子。
有 議 員 建 議 訂 立 「選 舉 冷 靜 期」, 禁 止 在 投 票 日 進 行 各 種 拉 票 活 動。 政 府 對 競 選 活 動 的 一 貫 政 策, 是 容 許 候 選 人 按 個 別 的 實 際 需 要, 根 據 有 關 的 規 例 及 指 引, 自 由 選 擇 進 行 各 種 拉 票 活 動。 我 們 認 為 全 面 的 拉 票 活 動 是 一 項 好 好 的 公 民 教 育 過 程, 市 民 可 以 透 過 拉 票 活 動 更 加 明 白 選 舉 的 意 義 和 對 投 票 有 更 大 的 興 趣, 對 於 提 高 市 民 對 選 舉 的 認 識 及 參 與 有 一 定 幫 助, 而 且 有 助 於 進 一 步 發 展 香 港 的 民 主。 再 者, 我 們 亦 憂 慮 如 果 在 大 選 當 日 禁 止 所 有 拉 票 活 動, 選 舉 氣 氛 及 選 民 的 投 票 意 慾 亦 會 受 到 影 響。 我 們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都 希 望 見 到 有 更 多 市 民 參 與 投 票。 此 外, 我 們 在 詳 細 研 究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條 文 後, 發 覺 有 多 項 技 術 上 及 執 行 上 的 問 題。 我 將 會 在 稍 後 討 論 到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時 詳 細 說 明 這 一 點。
「單 議 席 單 票 制」
有 議 員 建 議 在 地 方 選 區 選 舉 恢 復 採 用 「單 議 席 單 票 制」。 我 們 認 為 這 並 不 適 當。 因 為 比 例 代 表 制 比 「單 議 席 單 票 制」 在 議 席 分 配 上 更 能 反 映 選 民 的 意 願, 而 且 經 過 一 九 九 八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後, 比 例 代 表 制 已 廣 為 香 港 市 民 熟 悉 及 接 受, 有 關 的 安 排 亦 運 作 良 好。 我 們 實 在 看 不 到 有 需 要 更 改 這 個 選 舉 制 度 的 理 由。
發 還 選 舉 經 費
亦 有 議 員 建 議,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訂 立 規 例, 設 立 發 還 競 選 開 支 的 制 度。 我 在 此 必 須 指 出, 目 前 政 府 已 為 立 法 會 候 選 人 提 供 多 項 的 實 物 資 助, 包 括 兩 輪 的 免 費 郵 遞 服 務, 由 香 港 電 台 製 作 的 一 系 列 宣 傳 節 目 及 選 舉 論 壇, 以 及 由 選 舉 事 務 處 製 作 的 候 選 人 資 料 介 紹 單 張 等。 由 於 政 府 已 提 供 多 項 的 實 物 資 助 下, 我 們 不 認 為 有 需 要, 再 動 用 額 外 的 公 帑 進 一 步 資 助 候 選 人 的 競 選 活 動。 反 過 來 說, 如 果 要 切 實 考 慮 動 用 公 帑 去 資 助 競 選 活 動, 我 們 就 要 研 究 是 否 有 需 要 取 消 目 前 對 候 選 人 的 多 項 實 物 資 助,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亦 沒 有 需 要 設 立 發 還 選 舉 經 費 的 制 度, 亦 無 須 加 入 條 文,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制 定 規 例 以 設 立 這 項 制 度。
我 們 亦 得 悉 有 議 員 提 出 各 項 修 正 案, 更 改 二 000年 選 舉 的 安 排, 包 括 將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的 投 票 制 度 更 改 為 比 例 代 表 制, 以 抽 籤 代 替 現 行 以 法 例 指 明 的 方 式 決 定 可 容 許 外 籍 人 士 參 選 的 十 二 個 功 能 界 別, 及 將 不 用 再 舉 行 兩 個 市 政 局 功 能 界 別 補 選 的 起 始 日 期 提 前 至 條 例 草 案 刊 憲 的 日 期。 我 們 在 考 慮 這 些 建 議 後,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的 安 排 更 為 合 適。 我 們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我 會 在 討 論 到 有 關 的 修 正 案 時 詳 細 說 明 我 們 的 意 見。
設 立 新 的 功 能 界 別
就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設 立 新 的 飲 食 界 和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飲 食 界 是 香 港 經 濟 重 要 的 一 環, 它 僱 用 的 人 數 達 二 十 萬 名 之 多。 設 立 這 個 功 能 界 別 是 適 當 的。 另 外, 設 立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亦 能 加 強 區 議 會 和 立 法 會 間 的 聯 繫。 有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 建 議 新 的 酒 店 界 功 能 界 別, 取 代 區 議 會 功 能 界 別。 亦 有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建 議 設 立 新 的 中 醫 界 功 能 界 別 取 代 飲 食 界 功 能 界 別。 政 府 反 對 這 兩 項 議 員 修 正 案。 就 設 立 新 的 酒 店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建 議, 我 們 認 為 酒 店 業 已 包 括 在 現 行 的 旅 遊 界 功 能 界 別 中。 它 現 已 有 立 法 會 的 功 能 界 別 的 代 表。 我 們 認 為 把 酒 店 業 界 分 拆 出 來 成 為 新 的 功 能 界 別 並 不 適 當。 至 於 設 立 中 醫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建 議, 我 們 認 為, 中 醫 是 香 港 醫 療 制 度 的 重 要 一 環。 中 醫 和 西 醫 同 樣 為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作 出 貢 獻。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中 醫 界 另 設 一 個 獨 立 界 別 並 非 適 當 的 做 法。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劃 分
亦 有 議 員 就 個 別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的 劃 分 提 出 修 正 案。 其 中 一 項 修 正 案, 建 議 把 註 冊 獸 醫, 加 入 現 時 的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政 府 反 對 這 項 修 正 案。
現 時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有 兩 類 選 民, 即 註 冊 西 醫 和 牙 醫。 他 們 關 注 的 是 人 類 的 健 康。 議 員 建 議 加 入 的 獸 醫, 主 要 關 注 的 是 動 物 的 健 康。 鑑 於 他 們 的 服 務 對 象 截 然 不 同, 我 們 不 認 為 應 將 獸 醫 加 入 現 時 的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航 運 交 通 界 和 批 發 及 零 售 界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劃 分
亦 有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 分 別 在 航 運 交 通 界 和 批 發 及 零 售 界 兩 個 功 能 界 別 ﹐ 加 入 新 的 選 民。 我 們 曾 經 仔 細 考 慮 每 一 個 有 關 團 體 的 性 質。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團 體 不 是 缺 乏 廣 泛 的 代 表 性 ﹐ 就 是 不 完 全 符 合 我 們 劃 分 選 民 所 採 用 的 準 則。 因 此 我 們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資 訊 科 技 界 功 能 界 別 選 民 劃 分
就 資 訊 科 技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劃 分, 有 議 員 建 議 規 定 凡 是 擁 有 某 些 與 資 訊 科 界 有 關 學 歷 的 人 士, 如 果 得 到 僱 主 證 明, 擁 有 一 定 年 期 的 資 訊 科 技 工 作 經 驗, 應 被 視 為 有 資 格 登 記 為 資 訊 科 技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這 項 修 正 案 建 議 的 選 民 劃 分 準 則 非 常 含 糊 ﹔ 如 獲 通 過, 將 會 在 執 行 上 帶 來 極 大 的 問 題, 所 以 政 府 是 反 對 這 個 修 正 案。 我 將 在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詳 細 向 各 位 解 釋 我 們 的 看 法。
至 於 政 府 建 議 的 其 他 修 正 案, 除 了 一 些 純 技 術 性 修 正 外, 大 部 分 都 是 聽 取 了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寶 貴 意 見 後 作 出 的。
其 實 在 此 我 想 簡 單 對 剛 才 議 員 就 他 們 究 竟 有 沒 有 權 力、 如 何 影 響 政 府 這 方 面 回 應 一 下。 我 覺 得 議 員 沒 有 需 要 妄 自 菲 薄, 低 偏 了 自 己 作 出 的 貢 獻, 亦 毋 須 扭 曲 地 強 調 所 謂 的 行 政 主 導。 其 實,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聽 取 了 你 們 很 多 意 見, 你 們 現 在 作 出 這 些 修 正, 大 部 分 是 你 們 議 員 之 間 集 體 和 我 們 經 過 二 十 三 次 冗 長 的 會 議, 貢 獻 給 我 們 的, 我 在 這 裏 再 次 公 開 承 認 你 們 的 貢 獻 和 很 多 謝 你 們, 在 行 政 和 立 法 關 係 之 間, 雖 然 大 家 很 惡 劣, 但 我 也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很 實 在 的 例 子, 說 明 我 們 是 有 合 作 餘 地 的。
取 消 預 先 投 票
有 關 預 先 投 票 的 安 排。 在 《1999年 立 法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中, 政 府 原 本 建 議 在 二 000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中, 首 次 引 入 一 項 預 先 投 票 的 實 驗 計 劃。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的 過 程 中, 很 多 議 員 表 示 由 於 預 先 投 票 日 與 大 選 日 相 隔 一 至 兩 個 星 期, 因 此 憂 慮 傳 媒 可 能 會 在 大 選 日 前 公 布 預 先 投 票 日 票 站 調 查 的 結 果, 從 而 影 響 到 選 舉 的 公 平 及 公 正。 經 過 考 慮 之 後, 我 們 同 意 不 應 在 這 個 重 大 的 問 題 未 解 決 前, 便 在 二 000年 立 法 會 選 舉 中 實 施 預 先 投 票 的 計 劃。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刪 除 草 案 內 有 關 預 先 投 票 的 條 文。 我 們 會 在 稍 後 時 間 就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詳 細 考 慮, 希 望 能 在 下 次 二 00四 年 選 舉 時 以 有 效 方 式 提 出 給 各 位 議 員 考 慮 和 通 過。
選 舉 程 序 終 止
有 關 終 止 選 舉 程 序 的 安 排, 我 們 在 考 慮 了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後, 建 議 刪 除 容 許 地 方 選 區 的 選 舉 主 任 在 提 名 期 結 束 後 將 多 出 的 獲 提 名 人 的 姓 名 加 入 候 選 人 名 單 內, 以 填 補 名 單 上 已 逝 世 或 喪 失 參 選 資 格 的 候 選 人 的 空 缺。 我 們 亦 建 議 規 定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舉 主 任 在 提 名 期 後 但 在 投 票 結 束 前, 如 得 悉 有 候 選 人 逝 世 或 喪 失 參 選 資 格, 必 須 終 止 有 關 的 選 舉 程 序。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劃 分
另 外, 政 府 將 提 出 修 正 案, 就 個 別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劃 分 作 輕 微 的 修 改。 我 們 建 議 把 數 個 在 有 關 界 別 內 具 代 表 性 的 團 體, 加 入 航 運 交 通 界 ﹑ 批 發 及 零 售 界 和 紡 織 及 製 衣 界 功 能 界 別。 我 們 亦 應 議 員 的 建 議, 提 出 一 些 技 術 性 的 修 正 案, 把 列 為 附 表 的 選 民 清 單 重 新 排 列, 令 這 些 清 單 更 清 楚 及 易 於 閱 讀。
更 新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然 議 員 名 單 的 機 制
我 們 應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提 出 修 正 案, 設 立 更 新 選 舉 委 員 會 當 然 委 員 名 單 的 機 制。 我 們 建 議, 所 有 在 二 000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或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的 人 士, 將 被 登 記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當 然 委 員。 如 果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或 港 區 人 大 代 表 的 人 士 在 這 方 面 的 身 份 有 改 變 時, 那 些 不 再 擔 任 這 些 職 位 的 人 士, 將 不 再 成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當 然 委 員 ﹐ 而 那 些 新 當 選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或 港 區 人 大 代 表, 將 取 而 代 之, 被 登 記 成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當 然 委 員。
宗 教 界 界 別 分 組
我 們 亦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就 宗 教 界 界 別 分 組 的 提 名 程 序, 作 出 技 術 性 的 修 訂。 現 行 條 例 規 定, 如 某 個 指 定 宗 教 團 體 提 名 的 人 士 數 目, 超 過 該 團 體 的 獲 配 席 位 數 目, 則 該 團 體 必 須 明 示 那 些 獲 提 名 的 人 士 應 獲 優 先 挑 選 的 名 次。 假 若 某 個 指 定 團 體 並 沒 有 明 示 那 些 獲 提 名 的 人 士 應 獲 優 先 挑 選 ﹐ 有 關 條 文 並 沒 有 提 及 如 何 處 理 這 情 況。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提 出 一 項 技 術 性 的 修 訂, 規 定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選 舉 主 任 應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那 些 獲 該 團 體 提 名 的 人 士 可 以 成 為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我 們 深 信, 經 政 府 修 正 的 《1999年 立 法 會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將 能 為 二 000年 的 第 二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確 立 最 合 適 的 安 排。 我 希 望 議 員 能 予 以 支 持, 通 過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修 正 案。 至 於 有 關 政 府 修 正 案 和 議 員 修 正 案 的 詳 情, 我 會 在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逐 一 解 釋 及 表 達 政 府 的 意 見。
剛 才 有 幾 位 議 員 希 望 我 們 作 出 解 釋, 政 府 曾 打 算 提 出 修 正 案, 就 社 會 福 利 界 及 醫 學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劃 分 作 出 修 訂。 可 能 有 議 員 對 政 府 的 建 議 有 誤 解。 我 想 在 此 清 楚 說 明, 我 們 建 議 這 兩 項 修 正 案 與 原 有 條 文 的 條 正 案 祇 在 某 些 細 節 作 出 較 妥 善 的 安 排, 作 出 改 善。 我 想 稍 為 解 釋 一 下 我 們 的 目 的, 事 緣 經 過 與 多 位 議 員 廣 泛 的 討 論, 我 們 了 解 到 不 少 議 員 向 我 們 表 示 會 支 持 這 兩 項 修 正 案, 令 修 正 案 大 有 機 會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在 此 情 況 下, 我 們 要 認 真 考 慮 這 兩 項 修 正 案 是 否 需 要 就 某 些 條 文 作 出 改 善, 使 它 們 的 運 作 更 加 暢 順。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的 目 的 是 非 常 簡 單, 我 門 希 望 在 此 情 況 下 有 關 修 正 案 的 運 作 能 更 加 暢 順, 我 在 此 強 調, 我 們 提 出 這 要 求, 是 完 全 符 合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規 定。 我 們 是 按 照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提 出 我 們 的 要 求, 當 然 我 們 的 要 求 立 法 會 主 席 已 經 有 裁 決, 我 們 亦 絕 對 尊 重 立 法 會, 我 們 對 立 席 的 裁 決 不 持 異 意。 所 以, 對 於 剛 才 有 議 員 批 評 我 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做 法 是 不 尊 重 立 法 會 的 講 法, 我 是 無 從 理 解, 亦 絕 對 不 能 認 同。
最 後, 多 位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其 他 各 點, 其 實 亦 與 今 日 的 條 例 草 案 無 關, 但 我 覺 得 值 得 我 們 深 思 的 是 李 永 達 議 員 所 提 出 有 關 政 府 有 權 無 票, 議 員 有 票 無 權 的 情 況, 我 覺 得 他 所 講 的 是 一 語 中 的, 說 出 了 我 們 現 時 面 對 的 困 境, 我 覺 得 今 天 不 是 一 個 適 當 的 場 合 在 此 繼 續 此 問 題 的 辯 論, 但 我 可 以 向 各 位 議 員 表 示, 我 們 在 政 府 內 部 亦 很 關 注 此 問 題, 我 希 望 日 後 有 一 個 更 加 適 合 的 場 合 我 們 能 夠 暢 談 此 問 題。
最 後, 多 謝 主 席 給 予 我 機 會 發 表 我 們 對 於 此 條 例 草 案 的 初 步 看 法, 希 望 稍 後 時 間 能 就 著 我 們 對 各 項 的 修 訂, 作 出 我 們 的 表 述 理 據, 多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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