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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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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恢 復
《 選 舉(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條 例 草 案 》
二 讀 辯 論 的 致 辭 全 文


主 席 :

我 動 議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選 舉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 條 例 草 案 》 。

本 條 例 草 案 於 去 年 二 月 三 日 在 立 法 會 首 讀 ,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廉 潔 和 誠 實 的 公 共 選 舉 。 本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 將 取 代 現 行 的《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條 例 》 。

首 先 , 我 要 多 謝 草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和 各 位 委 員 , 在 審 議 這 條 例 草 案 中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 正 如 剛 才 夏 佳 理 議 員 所 說 , 在 過 去 一 年 , 草 案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了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 各 位 委 員 在 審 議 草 案 時 , 基 於 他 們 過 往 在 選 舉 中 的 實 際 經 驗 , 提 出 了 很 多 寶 貴 意 見 。 我 稍 後 提 出 的 所 有 修 正 案 , 大 部 分 是 因 應 議 員 的 關 注 而 提 出 。 全 部 都 經 過 草 案 委 員 會 詳 細 討 論 , 和 得 到 他 們 的 支 持 , 充 分 反 映 出 議 員 和 政 府 合 作 無 間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和 村 代 表 選 舉

本 條 例 草 案 第 3 條 和 第 4 條 說 明 草 案 將 適 用 於 立 法 會 、 區 議 會 、 鄉 議 局 和 鄉 事 委 員 會 選 舉 。 正 如 剛 才 有 幾 位 議 員 提 及 , 在 審 議 期 間 , 我 們 接 納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訂 明 有 關 條 例 亦 適 用 於 行 政 長 官 和 村 代 表 選 舉 , 明 確 反 映 政 府 維 護 所 有 公 共 選 舉 廉 潔 的 決 心 。 我 們 亦 有 對 其 他 若 干 條 文 作 出 相 應 的 技 術 修 訂 。

相 信 各 位 議 員 都 知 道 , 規 管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法 例 仍 有 待 制 訂 。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數 目 是 數 以 百 計 , 而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規 模 亦 較 立 法 會 或 區 議 會 選 舉 為 小 。 所 以 當 我 們 制 訂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法 例 時 , 我 們 會 適 當 地 引 用 本 條 例 草 案 中 適 用 於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條 文 , 以 確 保 日 後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實 際 程 序 和 安 排 能 建 基 於 公 開 、 公 平 及 廉 潔 的 原 則 。 同 樣 地 , 有 關 規 管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具 體 法 例 仍 有 待 制 訂 , 當 我 們 進 行 草 擬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條 例 草 案 時 , 我 們 亦 會 採 用 同 樣 準 則 去 確 保 公 開 、 公 平 及 廉 潔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自 願 服 務

為 了 提 高 選 舉 的 透 明 度 , 我 們 要 求 候 選 人 申 報 所 有 獲 得 的 選 舉 捐 贈 。 在 審 議 草 案 的 過 程 中 , 有 委 員 關 注 到 自 願 服 務 應 否 視 為 選 舉 捐 贈 , 因 而 須 要 計 算 入 選 舉 開 支 內 。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 我 們 和 委 員 會 進 行 了 很 詳 細 的 討 論 , 並 接 納 了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若 某 項 自 願 服 務 是 個 人 在 自 願 的 情 況 下 , 在 其 私 人 時 間 免 費 以 個 人 身 分 向 候 選 人 提 供 , 以 促 使 該 候 選 人 當 選 或 阻 礙 另 一 候 選 人 當 選 , 則 該 項 自 願 服 務 不 會 視 作 選 舉 捐 贈 。

不 盡 最 大 努 力 參 選

根 據 草 案 第 7 條 , 某 人 若 因 接 受 利 益 而 參 選 或 退 選 , 該 行 為 即 屬 違 法 。 有 委 員 關 注 到 , 接 受 利 益 的 候 選 人 不 一 定 需 要 退 選 , 他 可 以 為 了 換 取 利 益 而 不 盡 最 大 努 力 參 選 , 這 並 不 會 構 成 現 行 條 文 中 所 載 罪 行 。 因 此 , 我 們 建 議 加 入 一 項 新 的 條 款 , 訂 明 若 提 供 或 接 受 利 益 , 作 為 在 選 舉 中 不 盡 最 大 努 力 參 選 的 誘 因 或 報 酬 , 即 屬 作 出 舞 弊 行 為 。

選 舉 廣 告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及 對 選 舉 廣 告 的 關 注 , 而 草 案 委 員 會 亦 曾 經 對 這 個 問 題 進 行 了 非 常 詳 細 的 討 論 。 為 了 消 除 議 員 的 疑 慮 , 我 們 會 對 選 舉 廣 告 的 定 義 提 出 修 訂 , 經 修 訂 後 , 一 個 廣 告 是 否 屬 於 選 舉 廣 告 , 會 視 乎 發 布 該 廣 告 的 意 圖 是 否 為 了 促 使 或 妨 礙 某 候 選 人 或 某 些 候 選 人 當 選 。 在 確 定 發 布 該 廣 告 的 意 圖 時 , 當 法 庭 處 理 這 些 案 件 時 , 亦 需 要 考 慮 到 該 廣 告 的 內 容 、 發 布 形 式 和 所 有 影 響 其 發 布 情 況 的 因 素 。

除 了 上 述 幾 項 較 為 重 大 的 修 訂 外 , 我 們 亦 會 因 應 草 案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及 建 議 , 對 草 案 其 他 條 款 提 出 修 訂 。 我 會 在 稍 後 提 出 有 關 修 正 議 案 時 再 加 以 說 明 。



政 制 事 務 局
政 府 總 部
2000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