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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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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人權事宜涉及政府多個工作範疇,不能單由一個決策局獨力處理。因此,政府需有一個統籌機制來全盤評估本港落實人權公約的情況。一九九三年,政務科(即前民政事務局的前身)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條例),為政府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法例檢討後,便肩負了統籌人權事宜的職責。上述檢討導致當局修訂了約40項法律條文,使所有在人權條例生效前已制定的法例,都符合人權條例的要求。至於新制定的法例,亦一律須符合人權條例的規定。

人權事宜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政府總部架構重組後,撥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統籌。

人權報告

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共有十五條,其中七條訂明要求締約國提交報告,另外八條(見註)則沒有這個規定。訂明須提交報告的七條公約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殘疾人權利公約》。

此外,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對聯合國會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普遍定期審議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報告是中國提交的報告的一部分。

擬備《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報告的工作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負責,而《殘疾人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相關報告的工作則由勞工及福利局負責。根據其餘四條公約和普遍定期審議機制擬備的報告則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統籌。在擬備報告前,政府通常會發表須提交報告的項目大綱並邀請公眾提出意見。

有關人權報告的進一步資料請按參閱。

審議會

香港特區派遣代表團,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聯合國就本港各份報告而舉行的審議會,惟《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議會則屬例外﹕香港代表團通過中央政府與聯合國之間的特別安排,以香港特區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在審議會上,香港代表團回答聯合國有關委員會的提問。隨後,相關政策局負責公布有關審議結論/審議報告。



註:在香港實施但沒有規定須提交報告的公約包括:(一)《一九零四年制止販賣白奴國際協定》;(二)《一九一零年制止販賣白奴國際公約》和一九四九年有關協定和公約的修訂議定書;(三)《一九二一年禁止販賣婦女及兒童國際公約》;(四)《一九二六年禁奴公約》和一九五三年有關公約的修訂議定書;(五)《一九五六年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六)《一九五二年婦女政治權利公約》;(七)《一九五四年有關無國籍人士地位公約》;及(八)《一九六二年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