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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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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登記制度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香港,選民登記屬自願性質,而選舉法中訂明了選民登記的資格和流程等事宜。符合相關資格的個人/團體可向選舉事務處申請登記成爲地方選區選民、功能界別選民,及/或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名列有關正式選民/投票人登記冊的個人/團體方可在相應的公共選舉中投票。

請參閲選民登記專題網站 vr.gov.hk 載列的進一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