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行政立法機關《基本法》下所擁責任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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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立法會會議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於上月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基本法》訂明立法機關有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能,但他「希望監察不要『過晒界』,變成政治掛帥,而不是實事求是」。當局於上月回答一項就這言論提出的質詢時,並沒有提供具體例子說明本會在監察政府運作時曾經越權和以政治掛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行政長官用「過晒界」一詞的具體含意是甚麼;及
(二) 有哪些具體事例顯示立法會在監察政府運作時有「過晒界」的行為,或超越《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職能?
答覆:
主席女士:
正如我們在二月十五日回答梁耀忠議員的書面質詢時指出,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在《基本法》下擁有不同的責任和職權。兩者應該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各用其權、各司其職,互相制衡的同時也要相互配合。
在《基本法》下,香港特區政治體制是一種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例如,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和六十條,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也同時是特區政府的首長。《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訂明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主要官員,以及代表特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等。《基本法》第六十二條訂明特區政府負責編制財政預算,以及擬定法案、議案、附屬法例等。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列明立法會制定和修改法律等十項職權。此外,《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我們留意到個別立法會議員,過去曾特別就土地資源的處置,批評特區政府有繞過立法會之嫌,這與事實不符。《基本法》第七條指明,特區境內的土地管理、使用和開發,由特區政府負責。行政長官和他領導的特區政府,在履行職務時,必定會恪守《基本法》和香港法例所賦予的權限和責任。
行政長官早前接受電台專訪談到行政立法關係時,主要是表達一個訊息:希望勉勵行政、立法雙方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各司其職,以和衷共濟、實事求是的態度合作處理市民所關心的事宜。
完
2006年3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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