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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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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前立法局在1991年6月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稱《人權法案》),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內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若被違反,可由本港法院審理,並可透過《人權法案》對違反事件提供補救辦法。其後,港英政府在公民教育委員會轄下成立人權教育工作小組,教育市民認識《人權法案》所保證的各項權利,加強公眾對法治原則和人權保障的關注,促進《人權法案》所能達致的效果。然而,特區政府在2007年解散了人權教育工作小組。就《人權法案》的落實及推廣,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對於被法院裁定違反《人權法案》的法律條文,當局未全部作出相應修訂的原因為何;

(二)鑑於本年是《人權法案》通過20周年,當局會否藉此機會舉辦活動,向市民推廣人權教育;及

(三)會否重新設立人權教育工作小組及設立人權委員會,以推廣《人權法案》的公眾教育,以及監察《人權法案》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落實情況?

答覆:

主席:

(一)在香港,人權受到《基本法》的憲制保障,亦受到《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人權法》)以及各有關範疇的法例的保障。根據司法機構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約有一千份判案書(不計算口述判決)曾提及《人權法》。有關系統顯示,當中部分個案曾於《香港法律匯報與摘錄》中刊載,這些一般來說是較重要的個案。在這些刊載的個案中,被法庭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成立以來裁定在法定條文、政府當局的政策或措施(或其中部分)方面不符合《人權法》的個案,表列於附件。附件亦顯示,就法庭裁定有法定條文違反《人權法》的個案,政府如何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包括訂立或修訂法例,或就相關事宜作檢討。

(二)及(三)多年來,特區政府一直積極推廣受《基本法》、《人權法》和多條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人權。有關推廣工作透過多種渠道進行,包括贊助非政府機構舉辦推廣活動、在學校舉辦教育活動、巡迴展覽、媒體宣傳活動如透過電視或電台播放政府宣傳短片或聲帶、出版及派發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國際人權公約的雙語及漫畫文本,以及向政府人員提供培訓,增進他們對人權的認識。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等相關機構也會進行公眾教育及宣傳活動,提高及促進社會對相關人權理念的認識。這是我們持續的工作,有關工作今年亦將繼續進行。

在教育方面,教育局已把人權教育納入中、小學的相關學習領域及科目課程內,為學生提供一個涵蓋知識、技能和價值觀/態度的整全課程。公民教育委員會轄下的宣傳小組現時負責推廣各方面的公民教育,包括法治、社會公義及人權教育等。

香港特區的人權,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並建基於法治和司法獨立。在現行的體制架構下,有多個機構協助推廣和保障各種權益。這些機構包括平機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及法律援助服務。特區政府在推廣和保障人權方面的工作,透過定期向聯合國提交報告而受到公開審視,亦受到立法會、傳媒及非政府機構的持續監察。

當局認為,現有保障及推廣人權的機制行之有效,沒有明顯需要設立另外一個人權組織重複或取代現有機制的工作,亦沒有計劃重設人權教育工作小組。

附件

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