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陳方安生女士致行政長官的公開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八月四日)作以下回應:
「首先,特區政府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標誌行政長官已履行他的競選承諾。這亦充分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擔當其領導角色,在香港歷史上首次將有關落實普選而需要達至共識的關鍵議題有系統地臚列。該等議題是從政府所收到的三百多份意見書而總結出來的,若然政府只突顯三個由主要政黨提出的建議則會對其他意見有欠公平。
總的來說,有數個關鍵議題需要處理,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人數、參與普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人數、如何取代現有功能界別的選舉、及實施普選的時間表。
我們就上述每一個議題均列出三個清晰的選擇。當我們就這些議題達成共識後,普選便可隨之實施。
第二,我們須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去落實普選,包括要取得三分之二多數的立法會議員支持,行政長官同意,及人大常委會認可。
政府亦希望任何主流方案能獲得百分之六十的市民支持。然而,任何一個模式均不能單憑獲得百分之六十市民支持而推行,是須按照憲制要求獲得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支持作起步點。
第三,香港會達至普選是源於《基本法》,而並非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陳女士清楚知道該公約在一九七六年引申至香港時的背景。當時,加入了保留條文第25條(b)段並不適用於香港。她亦知道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的照會和《基本法》第39條,該項保留條文繼續適用。
但是,在一九九○年中央回應了香港社會的意見,在訂定《基本法》時採納了達至普選為最終目標。因此,實際上《基本法》比《中英聯合聲明》更進取,因後者並無提及普選。
第四,「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兩項原則乃源自於一九九○年通過《基本法》時姬鵬飛向人大所發表的聲明,故此它們是具有憲制基礎的。
第五,政府會繼續參考各項民調,去評估任何主流方案是否有相當機會獲百分之六十的市民支持及能獲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支持,而確定其可行性。
當前的情況與一九八八年香港社會考慮在前立法局引入直選時完全不同。現時《基本法》訂明,須獲得立法會三分之二的議員支持作為修訂選舉產生辦法的起步點。我們可以,並須根據這憲制性和客觀的規定行事。
我們會公開所有收到的意見,但個別組織或個人的意見不能凌駕民意調查所顯示的社會共識及立法會的整體立場。
目前並無需要設立一個獨立的民意評審組織。各間大學及智庫所進行的民意調查均是獨立和透明的,而立法會議員及政黨的立場亦是公開的。因此,由社會去進行監察是最佳的保証。」
完
2007年8月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8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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