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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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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及立法會補選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口頭答覆:

問題:

  關於在十一月十八日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和進行中的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有區議會選舉候選人把其與主要官員的合照刊載於宣傳橫額和單張上,行政長官及各主要官員有沒有授權任何候選人這樣做;如果有,請列出獲授權的候選人名單;如果沒有,會不會制訂措施,防止候選人藉此誤導公眾,以為他們已獲主要官員支持參選;

(二) 在區議會選舉期間和立法會補選提名期開始以來,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有沒有參與任何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如果有,詳情是甚麼;及

(三) 至今共有多少位立法會補選候選人提出與主要官員會面的要求,有關的官員是不是已全數接見他們;若不是,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就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及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立法會補選),行政長官及各主要官員並無同意任何候選人使用其圖像,以示支持,促使該候選人當選。

  就候選人於選舉廣告中使用他人圖像的相關事宜,《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已有詳細規定。根據條例第27條,任何候選人發布或授權發布收納了某人圖像的選舉廣告,而發布方式意味着該候選人獲得該人的支持,或相當可能導致選民相信該候選人獲得該人的支持,必須在該選舉廣告發布之前獲該人的書面同意,否則該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選舉活動指引亦有就此加以說明。例如,根據《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第17.10段,為減少誤會,如選舉廣告內印有顯示候選人與其他人士參加某項活動的照片,可於照片下方加上標題,說明有關活動的具體性質,但不會暗示或可能令選民相信候選人獲得照片中其他人士的支持。如果照片可能導致選民相信候選人得到照片中其他人士的支持,則候選人宜事先取得該等人士給予支持的書面同意。

  候選人於策劃其選舉廣告時應遵守上述條例及指引。任何人如認為有人觸犯選舉活動指引或選舉法例,可向選舉管理委員會或有關當局作出投訴。

(二) 就二○○七年區議會選舉及立法會補選,行政長官及各主要官員並無參與候選人的拉票活動。

(三) 就二○○七年立法會補選候選人要求與主要官員會面一事,政府認為如安排有關會面,是屬於主要官員與公眾聯繫工作的一部份。我們亦已表明會確保對所有參加補選的候選人都一視同仁。如主要官員認為時間許可,可與候選人會面。為了公平起見,決定與某候選人會面的主要官員,亦須應允其他候選人的會面要求。

2007年11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