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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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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法院的裁決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早(十二月九日)在政府總部大堂就法院就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裁決,回應新聞界的談話全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大家今早要求我就在囚人士的問題表達一下政府最新的想法。多年以來的立法會選舉,都是按照立法會通過的法例來辦事。其他的選舉亦如是。昨天高等法院作出了一個判決,是按照《基本法》及人權法確立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政府方面現時正在研究判決,一方面我們希望法院能夠暫緩執行有關判決,以致在未來一段日子的相關選舉,例如如果有補選的情況出現時,依然可以按照現有的法律來處理這些選舉。另一方面,我們是要研究如果要執行這些判決,相關的選舉法例需要如何變更。

  法院方面表達了一個立場,認為如果要劃一條新的界線,要有合理的平衡來限制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是應該由政府與立法會經過社會上的公眾諮詢,然後才作最後決定。所以在未來的一段時間我們會仔細研究這判決,以及看看法院最後就我們申請暫緩執行一事如何作決定,我們才會定出一個最後的方案處理這問題。在此期間,我重申二○○八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的結果是合法及有效的。

記者:會否考慮提出上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需要待法院就我們暫緩執行的申請作出判決後,才會就整件事定最後的方案。當然,任何決定都會按照香港的《基本法》、人權法及相關的法例來行事。

記者:要待立法會議員提出司法覆核,當局才看看是否讓囚犯有投票權,這是否代表政府的反應比較慢?會否令人覺得政府在歧視囚犯的基本人權,例如投票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人權條例的實施,過去十多年香港社會在很多方面都有討論及爭議,往往要待法庭有了判決,法律才會清晰。就選舉安排方面,關於在囚人士是否有投票權,我們在歷屆立法會選舉前都有討論,而在立法的過程中,大家都提出過正反兩面的意見,然後才進行立法。我們一向都是按照法例舉行公平、公開、公正的選舉。

記者:想理解一下要暫緩至何時?又為何要暫緩而不可以讓囚犯盡快取得投票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因為法院昨日亦有提出,如果我們要再次釐定一些合理的限制,以限制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是需要由立法會及政府去判斷及作決定。所以在我們有新的法例之前,我們依然要保留現有的安排,因為在此期間可能會有補選的情況出現。不過,(就暫緩執行)我們是先要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作出一個判決。我們當然會尊重法院的判決,而我們作任何的方案或決定都會是依法辦事,是會依照《基本法》、人權法及其他法律辦事的。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08年12月9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