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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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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九日)中午在政府總部就「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公眾諮詢會見傳媒。以下是林瑞麟的發言及答問全文(中文部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新年首次在政府總部與大家傳媒朋友見面,祝大家牛年工作順利、事事如意。

  多謝大家今天前來採訪。今天較早前我們向立法會提交了今天發表的《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這份諮詢文件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第一、應否全面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第二、在囚人士參與選舉的實務安排。今次的諮詢為期六個星期,直至三月二十三日止。

  去年十二月法庭裁定,現有的選舉法例限制在囚人士投票的安排並不符合《基本法》,而且抵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就這問題社會上有兩方面的意見:第一方面認為應該全面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另一方面認為應該按照《基本法》所容許的空間訂下合理的限制。由於有這兩方面的意見,我們需要就這方面比較根本的問題作公眾的諮詢和討論。

  在研究了外國的做法後,我們在今天的這套諮詢文件內提出三個可以考慮的方案。第一個方案就是除卻干犯了《選舉條例》和《防止貪污條例》的人士,全面恢復其他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利;第二個方案就是以刑期的長短來區分嚴重罪行和較輕微的罪行,例如限制判刑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第三個方案類似第二個方案,就是曾犯較嚴重罪行的在囚人士,例如被判刑十年或以上的,會先限制他們的投票權利,但在獄中的後期,例如最後五年,可以恢復他們的投票權利,因為香港每四年至五年有一次立法會、區議會、行政長官的選舉,如果採納這方案,在囚人士在監禁的最後數年可以起碼有一次機會參與投票,這對於他們將來重新融入社會,以及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利會有幫助。

  對以上我向大家簡略介紹的三個方案,特區政府抱完全開放的態度,我們希望在聽取立法會,社會上以及市民的意見後才決定最後的策略。

  至於投票的實務安排,這牽涉好幾方面,但我們認為首要的是要方便在囚人士可以接觸到候選人和不同黨派的參選立場,所以候選人的政綱可以寄到在監獄中給已經登記的選民審閱。

  第二方面,我們需要做一些實際的安排以繼續保留在囚人士登記為選民的權利。我們可以考慮以他們在囚前在香港的居住地址作為他們的登記地址,這方面我們亦需要考慮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就是如何在選舉日容許在囚人士往投票。我們可以考慮,例如在監獄內安排投票站,或用流動投票車前往不同的監獄,方便在囚人士行使他們的投票權利。

  除了修訂今次法庭認為是違憲的《立法會條例》外,我們亦準備一併修訂其他《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區議會條例》和《村代表選舉條例》。

  我們非常着重法庭今次的判決。雖然在二月底前我們尚要到法庭進行另一輪聆訊,聽取法庭最後如何判決我們須在何時執行這一套判決,但我們已率先在二○○九年年初就這個問題進行公眾諮詢。我們希望各界人士和市民可以在三月二十三日前給予我們一套意見,使我們在二○○九年立法會夏季休會前,希望可以修訂相關的主要法例。大家有甚麼問題?

記者:新聞稿(b)段關於刑期長短決定那些在囚人士有投票資格,說「是在維持立法機關持正不阿和保留干犯較輕罪行人士的投票權之間取得平衡」,為甚麼給予罪行較重的人士投票權就會干犯立法機關的「持正不阿」,可否解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是考慮這外國的一些做法,例如在希臘刑期在十年或以上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權受到限制;在澳洲則是被判三年刑期以上的人士的投票權受到限制;新加坡更加短,定在一年的刑期或以上。社會上有些意見,認為如果干犯的罪行比較嚴重,在囚人士要負上對社會的責任,所以有部分人士認為依然可以在此劃條線,以規限刑期較長的在囚人士的投票權。但我們的方案只不過是提出來供社會討論,特區政府未有定案。

記者:局長,三個方案對在囚人士的投票權都有某程度的限制,就算是方案一都是有某些人不可以投票的;會否擔心就算有主流方案,亦會受到司法挑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如果大家翻看諮詢文件,法庭的判決只不過是說,目前的《立法會條例》基本上全面否定了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所以不符合《基本法》。然而,法庭亦接受行政當局和立法機關可以討論和考慮劃條新線,合理地規範在囚人士的投票權。特區政府是持開放態度的,我們會先聽取立法會不同黨派的議員和社會上的意見,然後才決定如何採取最後的立場。《立法會條例》現有的條款對干犯了選舉條例或《防止貪污條例》的這兩種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是有規限的,就這兩方面,法庭今次的判決並沒有作出任何新的規定,所以我們相信尊重法庭的判決,修訂《立法會條例》及其他選舉條例是恰當的。

記者:在三個方案中,有否評估過那一個是在行政上會有困難?有否比較過優劣?另外,想了解新的規定最快可以在哪一個選舉中使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三個方案在立法方面,如果我們採取方案一,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在上月的會議上曾有個別議員表示,如果沒有新的規限,立法會會比較容易考慮。在立法方面,我相信如果大家都看重新提出的草案,我們有機會在夏天前就主體法例作出修訂,然後在夏天期間跟進選舉的實務安排。無論我們採取方案一、二或三,懲教署及選舉事務處在作實務安排方面的基本做法都是一樣的,一是在監獄內設立投票站,或者用流動的投票車。至於登記在囚人士為選民方面,用他們在囚之前的地址或其他恰當的地址,已經可以辦到。所以要落實這套新的選舉安排,我們在技術上要做得仔細點,但沒有根本性和不能解決的困難。

記者:在方案之中,取消投票資格的刑期中,都是以十年刑期為界線,這比起外國的做法是否太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只是提供例子讓大家討論。如果以十年來劃新線,這已經是比較寬鬆的。如果看看外國的做法:在新加坡,在囚人士如果服刑一年或以上,其投票權就會被限制;在澳洲,刑期三年或以上就有這方面的限制。新加坡和澳洲在限制投票權的比例和人數比較多。如果以十年刑期作為限制,我們目前大約有五千四百名在囚人士,其中大約有一千七百名(為已登記選民)。如果根據方案(二),數字會更少,大約有七百七十名在囚人士的刑期在十年或以上。大家可討論一下我們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記者:可否解釋一下遭羈押人士(即未被定罪的人士)是否都可以完全享有投票權?另外,有關選民登記冊方面,每年都是在年中左右更新,這是否意味就算在今個立法年度內可以更改法例,都要在下半年才可以令在囚人士享有投票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希望盡快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權;要恢復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我們便需要立法,我們在可能範圍內能做到的會即時去做,例如,在三月底會有一個區議會補選,我們希望能首先恢復遭羈押人士的投票權。接著,如果我們在夏季之前做好新的(立法)安排,我們會在往後的補選(為在囚人士)做好投票安排。
  
  關於剛才向你提及的數字,我要重申一次,現有的在囚人士大概是五千四百名,需要服刑十年或以上的有七百七十名,需要服刑十年或以上而仍剩下五年以上刑期的大約有四百二十名。

記者:有關諮詢在囚人士的意見方面,及為何不可以有一個方案四,即是就算干犯了《防止賄賂條例》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囚犯,或者還押人士都可以有權投票,為何不可以有這一個方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如果有干犯防止舞弊及選舉條例罪行的在囚人士,根據現行法例,他們不可以有投票權,而法庭在去年年底的判決並沒有就這方面的安排作出任何決定。因此,我們現時是跟進去年十二月法庭所作出的判決來建議我們如何考慮修訂相關的條例。

記者:有關拉票活動,文件中指主要靠寄郵件給在囚人士,這是否意味候選人不能到監獄拉票?會否覺得這樣會削弱囚犯的投票意欲?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個問題我們會在為期六星期的公眾諮詢期間,聆聽大家的意見。在外國亦有相關的規定,規範囚犯可以收到競選的單張、候選人的政綱、立場等,但如果要直接到監獄內拉票或者「洗樓」,相關的懲教署或懲教機關對保安方面是有保留的。不同的選舉,如立法會選舉就有遠超過一百名候選人,區議會選舉有更多候選人,有好幾百名的。如果把他們的投票代理人亦計算在內,就有更多的人數。所以就此我們大家可先作討論,毋須這樣快作出決定。

記者:(有一些人士)本身是太平紳士,是可以去探監的,不讓他們到監獄的安排會否令他們喪失探監的權利?或者會否對不是太平紳士的人士不公平?另外,會否在懲教當局的安排下讓候選人到監獄,例如以選舉論壇等形式,不是直接的接觸,而是有距離的接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這些意見,在公眾諮詢期間,我們是很願意聽取的。其實不論是太平紳士或者其他黨派或獨立的準候選人,如果要探訪任何一個在囚人士,按照懲教署現有的安排,他們是可以去進行探訪的,是可以作為一個個人去探訪另一個人的。就此方面的實務安排,我們願意聽取立法會及其他人士的意見。

記者:在投票安排中提及兩點,流動或在監獄內設立投票站,但沒有提及郵遞,是否不會考慮郵遞這個方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關於投票的實務安排,除了在監獄內設立投票站、有流動投票車外,諮詢文件亦有提及郵遞投票的可行性,但香港多年以來都是以選民親身投票來作安排的,這是最「均真」,亦最能防止「買票」或「種票」活動,特別在懲教當局、在囚人士方面,這亦是個考慮。但是大家若果就郵遞投票安排有意見,在未來的一段日子,我們亦是很願意聽取的。

記者:你們會如何諮詢在囚人士作出?是否會在監獄中諮詢或是如何安排?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今天的諮詢文件我們印刷了好幾千份,我們會把適當的數量交給懲教署,在囚人士如果有興趣看這份諮詢文件,想向我們提供意見,亦有適當的渠道。另一方面,我們亦會與代表在囚人士的相關組織,例如「更生會」,或其他的人權組織聯絡,我們會直接把諮詢文件交給他們,亦很願意聽取他們的意見。除此之外,我們亦會安排公眾諮詢會,聽取市民和其他人士和團體的意見。

記者:剛才你表示今次司法覆核沒有針對有兩種罪行的人士不可以投票一事,會否擔心會有另外一輪司法覆核針對另一條法例,因而需要再做多一次公眾諮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香港司法覆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亦是維持香港法治制度重要的安排,政府當局在回歸前後都非常重視法庭的判決,我們非常願意按照法庭的判決以及按照《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規定來不斷把法例及政策更新和提升。我相信今次我們做了公眾諮詢,以及如果修訂了關於在囚人士投票安排的法律,我們整體的選舉法例、選舉的安排、選舉的政策,已經是會更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至於對干犯了選舉條例和干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的人士的投票限制,我相信我們會有一套理據可以向法庭解釋,為甚麼維持這一套安排。如果整體在囚人士,例如現時有五千四百名,當中絕大部分我們已經可以安排他們登記做選民和投票,我相信我們在法庭守得住經更新後的條例的立場的機會會更高。

記者:有關在海外的港人的投票權利方面,現時有很多港人在投票日不在香港,既然可以在監獄內設置臨時票站,是否也可以在香港政府駐海外的辦事處內或之類設置投票站以方便不在香港的港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的投票安排和法律,一向都是在香港特區境內安排投票,我們暫時並沒有考慮在香港以外設立這樣的投票站。我們以前亦考慮過,如果有一些港人剛巧在選舉當天外出,可否在早一段時間設提早投票的安排呢?這亦是早幾年在不同時段曾與立法會不同黨派商量過的,在這方面目前並未有任何新的決定。當然在下一輪立法會選舉前,我們要再次考慮修訂《立法會條例》,屆時,如果大家就這方面有意見提出,我們亦很願意聽取,但在今天我們要處理的是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問題,並不是其他選民的投票權和投票安排的問題。

記者:有關三月份的補選,剛才你表示希望能恢復遭羈押人士投票,你們初步的構思打算如何做?又,受影響的遭羈押人士平均或每年涉及的人數有多少?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去年十二月底的在囚人士大約有五千四百名,當中已登記成為選民的大約有一千七百名;遭羈押人士有超過九百名,當中已登記成為選民的有超過三百名。我們現時的考慮,例如,我們將來是否可以在監獄內設置投票站,或是有一輛流動的投票車。如果要處理遭羈押人士的投票權,我們可以考慮,例如可以在荔枝角收押所設置投票站,但這方面需要由選舉事務處和選舉管理委員會來考慮。我們現有的安排亦會盡量方便這些遭羈押人士行使他們的投票權,我們要考慮如何可以辦得到。

記者:你們提出可以以刑期,例如十年,來決定囚犯是否有投票權,為何不把囚犯是否有投票權或罪行的嚴重性的決定交由法官去決定,而不是由你們預設一個年期?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在文件中亦有提到,除了這三個方案,我們亦考慮過把這個決定交給法庭,由法官按照罪行的嚴重性和本質來決定是否限制被定罪人士的投票權。但我們認為對法庭來說,我們的法例要定出非常客觀的標準,一是以刑期的長短來劃一條線,一是不要劃一條新的線。如果我們把每個不同的罪行都交由法庭判決,在囚人士的投票是否應該被限制,反而會給法官跟循的準則未必夠明確,亦未必夠客觀。對法庭來說,我相信如果我們要劃這一條線,劃一條以刑期為基礎的線會比較客觀。但正如我早前所說,我們就這三個可以考慮的方案,或是就其他在公眾諮詢期間由不同黨派、不同人士提出的方案,我們都是未有定案的,特區政府是持開放的態度,很願意聽取大家的意見,然後才定出我們立法的修訂。

記者:你們會如何處理在警署的遭羈押人士,你剛才提及荔枝角的情況,但警署押運可能會很容易走犯?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不錯,保安的安排是懲教署和其他紀律部門非常關注的事宜。就這問題,我們會繼續與他們商量。

記者:有關票站投票人數的問題,因為有些區議會選區或某些界別的人數是相當少的,會否把有關選票混合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在諮詢文件中亦提出了因為某些監獄的在囚人士投票人數可能很少,特別是區議會選舉的情況,是可以預見得到的,所以在投票之後晚上點票的安排,我們會仔細考慮保護投票人士投票的保密性。在這方面,我們以往例如有把的小票站的票送往大票站混合了才點票,是已經有足夠的經驗和安排,我們相信這方面是辦得到的。多謝大家。

(註:請同時參閱答問英文部分)

2009年2月9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