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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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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香港報告的審議結論

  政府已收到由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委員會)今天(八月二十八日)發出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報告的審議結論。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留意到委員會對已制訂及在二○○九年全面實施的《種族歧視條例》,表示歡迎。這是我們在消除種族歧視和推廣種族平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之一。」

  「另一方面,委員會在幾個範疇表示關注和作出了建議。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意見,並會小心考慮它們。」

《種族歧視條例》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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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認為《種族歧視條例》下間接歧視的定義與公約第1條不完全一致,原因是該定義並沒有就語言方面的間接歧視作清晰的界定,及沒有把入境身分和國籍納入禁止歧視的範圍內。委員會建議條例應納入相應的事項。」

  「我們希望指出,條例中對『種族』的定義,即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是按照公約的第1(1)條所列的因素而訂定的。」

  「《種族歧視條例》下間接歧視的定義與三條關於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的反歧視條例是一致的,定義中的相稱準則與國際人權法的法理相符。該定義涵蓋不同的要求或條件(其中可包括語言),而一項要求或條件是否會構成間接歧視,要視乎該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因此,我們認為不宜在該定義中列出所有的要求或條件;或是在定義中突出某一項要求或條件,例如語言。」

  「為了令法例清晰及明確,《種族歧視條例》訂明基於國籍或入境身分而作出的作為,並不構成基於『種族』而作出的作為,這並沒有收窄了條例對『種族』的定義。《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適用於香港的所有人,不論其國籍或入境身分。」

  「委員會建議《種族歧視條例》應涵蓋所有的政府職能及權力。我們重申香港特區《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禁止政府在行使其職能時作出種族歧視的行為。雖然《種族歧視條例》中並沒有一條特定條文涵蓋政府所有的職能和權力,但在條例所訂明的所有範疇內,例如僱傭、教育及提供服務等,條例對政府具有約束力。再者,香港設有廣泛架構處理對政府部門的投訴。政府的任何種族歧視行為亦會受到法庭的監管。」

  「委員會建議香港應採納種族平等計劃,以有效地推行法例;亦應加強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政府銳意遵守《種族歧視條例》的要求,我們已擬訂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為有關的政策局、部門和公共主管當局提供指導。我們在指引定稿時會參考相關團體的意見。」

  「我們已向平機會提供額外資源,以執行《種族歧視條例》,這包括七百萬元的特別撥款,以便進行籌備安排,例如公眾教育、宣傳和推廣工作,及在二○○九/一○財政年度額外提供五百萬元用以聘請更多員工、及舉辦社區活動。」

難民及酷刑聲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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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鼓勵我們重新考慮在香港實施《一九五一年難民公約》及其《一九六七年議定書》,及建議設立一個審核尋求政治庇護者的法律機制。我們希望指出,在香港提出的難民聲請,由聯合國難民專員署(透過香港分署)直接處理,作出甄別決定及安排難民到收容地。我們會繼續對專員署提出協助和向待專員署作出決定的難民聲請人士提供人道協助。」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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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對外傭的『兩星期規定』、留宿規定和他們的工作時間和假期安排表示關注。我們希望指出,『兩星期規定』亦適用於其他輸入勞工,對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是必須的。這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外地勞工(外勞)逾期居留及未經批准在港工作。規定並沒有禁止外勞回港工作。此外,『兩星期規定』亦提供了合適的彈性安排。」

  「至於留宿規定,政府一貫的政策是只有在確定本地勞工供應短缺的情況下,才可輸入外勞。輸入外傭是為了應付香港留宿傭工不足的情況。而為了應付這個情況,輸入外傭的要求遠較輸入其他低技術勞工的要求為低。」

  「至於工作時間方面,《僱傭條例》規定了年假及休息日的安排。這適用於本地工人及外勞(包括外傭)。此外,政府亦有宣傳為勞工提供休息時段的重要。我們亦有發出指引,鼓勵僱主及僱員商討合適的作息安排。」

中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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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建議為非華語學生制定中文教學政策,並致力改善為他們提供的中文教育。政府的政策是促進非華語學生盡早融入本地教育體系。在語文教育政策下,所有修讀本地課程的中小學生都須學習中文和英文。自二○○八年十一月起,我們以補充指引的形式,提供以非華語學生學習情境的不同課程設置模式,補充如何落實中國語文課程的教學原則、策略和建議。有關指引照顧不同非華語學生的需要,而不會限制他們只修讀一個預設較低基準的『淺易』中國語文課程。」

  「我們亦已加強支援措施,包括為取錄較多非華語學生的指定學校提供特別津貼,以發展校本計劃及與其他也有取錄非華語學生的學校分享經驗、分發中國語文學習材料予學校及非華語學生、發展中文評估工具、營辦學習中文支援中心提供課後輔導等。我們將會繼續評估各項措施的成效。」

對委員會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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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言人說:「政府會小心研究審議結論,並會按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的要求,提供回應。」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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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在八月七日及十日舉行了就中國報告的審議會。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出席了該次審議會。

2009年8月2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