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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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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香港與內地省市建立區域合作平台(附表)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近年,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省市及澳門特區的政府共同編制不少區域性合作計劃和協議(包括最近與深圳市人民政府簽署的關於推進前海港深現代服務業合作的意向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省市及澳門特區的政府共同編制的合作計劃和協議的數目,並按政策範圍(包括財經、商貿、環境、教育、福利、邊境規劃及基建等)分別列出已確定及已簽署的合作計劃和協議的分項數字,以及提供已確定的合作計劃和協議的內容概要及完整文本;當局有否公開所有已簽署的文件;若否,原因為何,以及表列未有公開的計劃和協議的名稱;

(二)當局按甚麼機制與內地省市政府醞釀及商議上述合作計劃和協議,在該機制下成立的聯席會議及其他相關工作會議的名稱,以及當局在落實與內地地區的合作計劃和協議前,有否諮詢及如何諮詢立法會、公眾和業界;及

(三)當落實上述的合作計劃和協議時,當局有否研究如何處理兩地法制的差異;當局有何機制確保香港特區的公眾利益不會因境外發生的相關貪腐行為而受到損害,以及確保公帑被合理運用;當局如何杜絕該等在境外發生的相關貪腐行為?

答覆:

主席:

  隨着內地進一步改革開放,香港特區與內地之間的關係漸趨密切,兩地在多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日趨頻繁。區域合作是我們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的必然方向。內地與特區政府一直為兩地的互惠發展創造更有利的環境和條件。特區與內地省市之間的區域合作都是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原則,以及互利共贏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建立起來的。
   
  關於提問的三個部分,我分別回覆如下:

(一)香港特區成立以來與內地部分省市建立的區域合作平台包括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深港合作會議、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協調機制、滬港經貿合作會議、京港經貿合作會議和港澳合作會議。

  在二○○五年至二○○九年十月期間,在上述各區域合作平台下,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省市共簽訂了五十七份合作安排,涵蓋二十個政策範疇(詳情見附表),作為進一步推展有關合作事宜的基礎。在召開與內地商討有關的區域合作會議時,我們一般均會安排有關官員會見傳媒,以及發布新聞公布,包括在會議期間簽署的合作安排,這有助於維持與內地合作的公眾透明度。

  就粵港合作的最新情況及最近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的結果,我們已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並樂意聽取立法會議員的意見。
   
(二)及(三)區域合作安排的內容和範圍會因應相關省市以往合作所累積的經驗、地域優勢及在不同產業上的專長和互補性等因素,而有所分別。在上述多項區域合作平台下,涉及的合作範圍相當廣泛,例如,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的平台下的合作範疇包括金融、經貿(包括《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前海發展)、跨界基礎建設、教育、醫療衞生、城市規劃和旅遊等。

  特區政府在推動各區域合作項目時,均以香港的利益為依歸。針對個別範疇的合作內容,相關的政策局會不時諮詢業界的意見,務求合作安排能為特區和內地的發展帶來互惠共贏的合作環境。

  對於每一項需要立法會額外撥款或牽涉立法的合作項目,特區政府都會向立法會提案,由立法會審議。

  例如特區支援四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工作,須按程序得到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批准後,才會推行有關的項目。特區政府亦與相關的內地政府單位訂定嚴謹的資金管理、項目監督審核等方面的安排。

  至於在處理一些涉及兩地法律法規的考慮的跨境事宜時,例如設立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的安排及港方口岸區,特區政府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規定,處理有關事宜,保障香港的法治制度及公眾利益。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附表(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