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聞公報

border image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政改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一月十八日)下午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以下為林瑞麟在會議後回應記者提問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記者:自從有政黨提出「五區公投運動」後,社會上有很多討論,最近有《基本法》起草委員指出「公投運動」是違憲的,(社會上)有很多不同的資訊,政府可否說清楚兩黨推出的「五區公投運動」是否存在違憲的情況?如果屬於違憲,政府會如何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首先,我要重申,不論是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我們的一貫立場是要按照《基本法》來辦事。在《基本法》下,並沒有公投的制度。因此,如果我們要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要修訂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我們要依照《基本法》的安排,爭取三方面的共識──立法會要有三分二多數議員通過、行政長官要同意及人大常委會要認同我們提出的方案。因此,不論「五區請辭」的結果如何,都不能影響或偏離處理政制發展的一套憲制程序。

  另一方面,我注意到有團體倡議香港應該爭取訂立「公投法」。在特區政府方面,我們不會接納有團體要推動爭取訂立「公投法」。在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我們是不會訂立「公投法」的。

記者:「五區公投運動」是否違憲?市民未必知道是否違憲,而推動的政黨則表示法例上沒有禁止。可否清楚表示有關運動是否合憲?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注意到現時有政黨依然在推動二○一二雙普選,這與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有關普選時間表的《決定》──即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二○二○年普選立法會,是不符合的。另一方面,我們需要以符合《基本法》的三方共識的方法來推動二○一二年的政改及往後邁向二○一七及二○二○年普選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的最終目標。因此,任何程序都須要按照《基本法》來辦事。

記者:是否可以這樣說,他們進行「公投」的做法沒有法律效力,但並不違憲?是否可以這樣理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香港,不論我們進行任何關於修訂二○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以及往後再修訂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達致普選、修訂二○二○年立法會的選舉辦法達致普選,我們也只可以按照《基本法》來辦事。因為大家知道,香港不是一個主權體制,我們是一個特別行政區,所以在香港實行的所有制度,包括社會、經濟、民生的制度,亦包括現在香港的政治制度,都是由中央授權,香港是有份參與的。我們現在可以由行政長官提案,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香港是有參與權的,但我們並沒有最後的決定權。

記者:他們的「公投」究竟有否違憲?他們說這次補選就是「公投」,究竟這樣推動是否已經違反《基本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已經說過,我們如果要推動香港的政制發展,是要按照《基本法》的程序來辦事。現在有人倡議採用「公投」的方法,這是不符合《基本法》下的三方共識的程序的。

記者:有些建制派議員表示不會通過撥款,那麼還會進行補選嗎?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特區政府處理選舉的問題以及處理其他問題,都一定會依法辦事。我們期望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和議員,都會明白大家是要依法辦事這立場。

記者:如果未能取得撥款進行補選那會有甚麼後果?是否有這個可能性?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大家是會依法辦事。

記者:反高鐵那班青年繼鄭汝樺局長後打算「狙擊」關於政制和取消功能組別的議題,會否擔心成為下一個目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會廣泛聽取香港社會不同組群關於二○一二年政制發展的意見。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0年1月18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