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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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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保障個人私隱

  以下是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有周刊以偷拍得來的某女大學生的私人家居性感照片為封面,令不少市民感到憤怒,當中很多市民(特別是女性)認為這是侮辱女性和侵犯私隱的行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現時有何政策和法例制裁上述的行為?

答覆:

主席:

  有關報章/周刊發布物品的事宜,發布物品受《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管制條例》)規管。根據《管制條例》,物品可分為三個類別。第一類物品既非淫褻亦非不雅,其發布不受限制。第二類屬不雅物品,不得向十八歲以下人士發布,而在發布第二類物品時,必須以封套把物品密封,並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第三類為淫褻物品,則完全禁止發布。根據《管制條例》成立的淫褻物品審裁處擁有評定物品類別的專有審判權。假如發布偷拍的照片被評定為第三類物品,或被評定為第二類物品但沒有依照法例規定發布,當局會根據《管制條例》作出檢控。現時,若被裁定發布淫褻物品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若被裁定沒有依照《管制條例》規定發布不雅物品罪名成立,首次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至於保障私隱方面,《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個人權利提供法律保障,當中包括私隱權。另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的私隱。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年發表的《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建議制定法例,訂明作出導致他人驚恐或困擾的連串行為屬刑事罪行及民事過失。而法改會在二○○六年發表的《私隱權:規管秘密監察》報告書建議訂立兩項新的刑事罪行,以規管闖入私人處所或使用監察器材取得個人資料的行為。

  法改會發表有關私隱事宜的報告書極具爭議性。對法改會關於規管秘密監察的報告書,香港新聞界及新聞從業員表示憂慮建議會妨礙新聞自由,我們須細心考慮如何兼顧新聞自由和保障私隱,以制定未來路向。

  由於公眾對規管纏擾行為的爭議較少,我們會首先處理《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我們正深入研究該報告書,以制訂未來路向,並為這課題的公眾諮詢作準備。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