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美國國務院二○○九年度人權報告中對香港的評論,政府發言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這是香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憲制秩序的一部分,這項原則在香港社會和香港的法院得到廣泛的確認和尊重。
自特區成立以來,香港在推動民主方面,取得穩步進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增加至八百人,以加強社會參與。大部分的選委會委員由社會不同界別,包括商界、專業界、勞工界、社會服務界、宗教界以及政界選舉產生。在立法會方面,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數目在之前三屆有穩定增長,現時,半數立法會議員是由普選產生。
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作出的《決定》,已為香港訂下普選時間表,即是可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二○年普選立法會。另外,二○一二年兩個產生辦法可以進一步民主化。
為落實普選,現屆特區政府的目標是要在人大常委會二○○七年《決定》的框架下,落實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注入新的民主元素,為普選鋪路。
二○一二年選舉安排的三個月公眾諮詢,已於二月十九日結束。我們現正總結和分析諮詢期收到的意見,之後會制定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務求政府的建議方案能為不同黨派和界別所接受。
我們認同現時的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尚未符合普選的原則。有關日後如何處理功能界別,我們已清楚表明,二○二○年普選立法會的模式,應符合《基本法》與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
在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係上,《基本法》清楚訂明了行政和立法機關兩者的權責。在《基本法》下,行政與立法機關是互相制衡而又互相配合。任何法律草案以及財政預算案,均須由政府提出,立法會通過。《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行政機關制定及執行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民意,確保政策合理並能貫徹政策目標。在此基礎上,行政機關一向重視立法會作為反映社會意見的重要渠道,並配合立法機關的工作。行政和立法機關亦會繼續按照《基本法》辦事。
香港特區政府銳意消除歧視和促進少數族裔人士的平等機會。《種族歧視條例》已於二○○九年七月實施。平等機會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該條例。
政府亦正就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定稿,為有關的政策局、部門和公共主管當局在促進種族平等和讓少數族裔人士能平等地使用主要的公共服務方面提供指導。
政府亦十分重視加強對少數族裔人士提供的行政支援措施。在二○○九年設立的四個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服務,包括提供語言訓練及融和活動,以協助他們融入社會。其中一個中心更提供集中傳譯服務,協助少數族裔人士使用公共服務。
就非華語學生的教育方面,政府的政策是促進他們盡早融入本地教育體系。在訂定各項增強非華語學生學習效益的教育支援措施時,當局已考慮到持份者(尤其是少數族裔)的意見。有關措施包括發出《中國語文課程補充指引(非華語學生)》、為非華語學生而設的學習材料、教育的專業發展課程、增加指定學校數目以便集中支援、舉辦學習中文支援中心提供課後輔導等。我們亦計劃進一步支援非華語學生學習中文,在非指定學校提供課後中文學習支援。詳情將與各相關持份者討論。
香港並不是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來源地。我們會嚴肅地處理所有有關販運人口的指稱,並有決心將那些涉及販運人口的不法分子繩之於法。雖然販運人口的罪行在香港很少發生,在二○○九年,我們成功檢控三名涉及販運人口罪行的罪犯。我們的執法部門會繼續從執法、檢控、預防及保護受害人等多個方面採取有效的措施,並會繼續保持警覺,及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執法機關合作,打擊販運人口活動。
在新聞自由方面,特區政府堅決維護言論和新聞自由,並且提供合適的環境,讓新聞業在最少的規管下自由蓬勃發展。
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受《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
香港一向尊重言論及新聞自由。一直以來,香港的傳媒都積極監察政府,廣泛並自由地評論本港及外地的新聞,以及政府的政策和工作。
新聞業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新聞自由是捍衛自我審查的最有效方法。而最終,新聞從業員必須自行維護他們行業的誠信。
政府非常重視香港電台的編輯自主,這一基本原則將於由政務司司長簽署的約章內清楚確立。將成立的顧問委員會為港台提供意見,但港台的最終編輯決定,將一如既往,由廣播處長負責。顧問委員會沒有行政實權,亦不負責監督香港電台的財政預算。」
完
2010年3月1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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